应急管理部:规范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

2022-01-17 13:39:12 来源:本网专稿 

本网讯 记者刘梦雨 实习记者孟佳惠报道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近日,应急管理部就《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管理办法》重点明确了适用范围、列入条件和管理措施、管理职责分工、列入和移出名单程序、信用修复等五方面内容。

《管理办法》明确,矿山、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以及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验、检测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适用本办法。同时强调,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管理制度,加大信息保护力度;推进与其他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共用,健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查询、应用和反馈机制,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管理办法》结合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实际,统筹考虑发生事故和受到行政处罚两方面因素,严格控制名单列入范围,将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等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违法失信行为作为列入条件。

在管理措施方面,《管理办法》指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信息,在有关全国信用信息平台予以公示。依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规定,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机构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单位和人员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实施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

在移出名单程序方面,《管理办法》明确名单管理期限为3年,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起满12个月后可以依申请提前移出。

在信用修复方面,《管理办法》鼓励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信用修复,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修复条件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同时,如若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申请提前移出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撤销提前移出决定,恢复列入状态。名单管理期自恢复列入状态之日起重新计算。

[责任编辑:王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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