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种情形纳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2022-01-10 14:47:17 来源:本网专稿 

本网讯 记者何玲报道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全面规范失信主体确定、失信惩戒和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工作的相关执法程序。《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11种情形,包括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或者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金额400万元以上的;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在稽查案件执行完毕前,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的;其他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税收违法行为等。

[责任编辑:王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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