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试点“个人破产”相关工作

2021-12-07 10:28:54 来源:本网专稿 

诚信被执行人经济重生需符合三个条件

本网讯 记者何玲 实习记者孟佳惠报道 日前,全国首个法律意义上的“个人破产人”在深圳出现,引发广泛关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关于开展诚信被执行人(自然人)经济重生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在全市法院全面推行与个人破产功能相当的试点工作。

什么是“诚信被执行人(自然人)经济重生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明确,这是指作为自然人的诚信被执行人因生产经营失败,导致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由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参照企业破产法相关原则和精神,依法清理财产,调整和清偿债务,并终结债权债务关系,以促进被执行人重新恢复正常生产、生活能力。

《实施意见》规定了重生程序的适用范围,需符合在南京居住且参加南京市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或者在南京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在本市辖区法院有未执行完毕的案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这三个条件。

关于债务范围的界定,《实施意见》明确,包括欠缴的罚款、罚金、税款;因故意侵权行为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债务;履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费用;基于雇佣关系欠付的劳动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债权人的事由导致未申报债权,被执行人对该债权清偿数额未达到已申报债权清偿比例的部分。

据了解,2020年6月,高淳法院成为南京市首家开展相关工作试点的法院。高淳法院执行局局长马琳介绍,截至目前,已有30多人次向该院申请个人债务清理,经审查,立案受理个人债务清理案件10件,涉及执行案件110件,债权人142人次,债务金额8260万余元。目前已审结4件,69名债权人平均受偿率69.4%。

[责任编辑:王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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