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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率先出台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2021-11-19 18:24:15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近日,为贯彻落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黑龙江省财政厅在全国率先出台《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解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领域突出问题,持续推动资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有效控制行政成本,不断夯实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物质基础意义重大。

  一、聚焦实物特点,强化固定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

  《办法》从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建设、管理岗位和职责、基础管理、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监督和法律责任等方面,针对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体量庞大、种类繁杂、使用人员众多、管理环节复杂的特点,系统梳理并构建固定资产全生命周期、整链条管理体系,明确了从资金投入形成实物资产到资产报废处置各管理环节要求,解决了现行管理政策碎片化问题,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供系统化制度遵循。

  二、聚焦基础管理,强化关键环节管控

  一是强化资产源头控制。固定资产全部纳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资产审批事项全部网上办理,实现动态监管。二是强化会计核算,规定清查盘点频率,及时发现并解决账实不符问题,对来源不清但由单位长期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要求暂按单位资产管理,严防国有资产流失等。三是强化资产公开处置管理。出租、转让、报废固定资产,全部评估确定挂牌底价,公开进场“阳光”交易,提高资产处置收益增值率。

  三、聚焦“过紧日子”要求,持续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办法》突出向存量资产要效益,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保障事业发展,行政和参公单位不得出租出借资产。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应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固定资产,闲置资产应全部纳入公物仓管理,高校、科研单位科研仪器设备设施进入国家和我省共享共用平台,打破部门界限,推动资产共享共用,集约节约使用,高效利用。

  四、聚焦全方位立体监督,压实单位和个人管理责任

  《办法》以制度监督和流程监督、岗位和职权分设监督,从源头压实单位和资产使用人、管理人责任。要求单位建立固定资产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重大固定资产变动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和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变动内部公开的群众监督制度,并要求主动接受财政、审计、人大等外部监督,通过建立单位内部日常监督和外部监督协同配合的立体监督体系,明确监督和法律责任,防止发生权力滥用等违法违纪行为。


[责任编辑:高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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