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主播将建信用评价体系

商务部公开征求意见
2021-08-23 10:13:39 来源:本网专稿 

本网讯 记者吴限报道 8月18日,商务部就《直播电子商务平台管理与服务规范》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范》)公开征求意见。《规范》提出,应对打赏主播的行为进行规范,对主播账号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同时,要对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主播以及商家等建立信用评价体系。

《规范》规定了直播营销平台、直播主体、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等角色在直播电子商务中的管理和服务要求。该标准适用于基于互联网的、采用网络直播方式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各类电子商务平台,不适用于跨境直播电子商务平台,也不适用于金融、医疗、新闻、文化等特殊产品和服务。

《规范》指出,应对打赏主播的行为进行规范,并根据直播产品或服务的行业范围(或直播类型)、主播内容供给导向、付费模型、主播行为、用户年龄等对主播账号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对涉及违法违规的直播账号应根据其影响或危害程度进行暂停直播或封禁等处罚。

记者注意到,《规范》数次强调信息安全和真实的重要性。内容提及,应采取适宜的技术保障交易各方信息安全,对直播营销相关的信息链接或二维码等跳转服务应具备相应的风险防范和安全处理能力。

《规范》同时提出,当直播主体存在虚假宣传、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伪造产品的产地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假冒商标专利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时,应采取必要措施维护消费者权益,并对直播主体实施相应的处罚。同时,宜提供直播营销活动回看功能,并采用适当技术以保障直播记录信息的真实和完整,且直播过程视频信息和文本信息保存时间应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3年,其他直播内容保存应不少于60日,直播营销活动的回看功能宜对消费者开放;结合直播营销、交易以及售后服务等活动,应对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主播以及商家等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评价信息宜在平台进行公示,或不同直播营销平台、行业协会以及相关监管机构之间进行共享。

此外,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商家和交易平台等应共同建立产品或服务信息发布审核机制,直播间发布的产品或服务与实际销售的产品或服务(或与消费者收到的产品或服务)应一致。

[责任编辑:王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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