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协调三对关系 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2021-08-18 17:00:00 来源:本网专稿 

——《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解读

□谭杰郗 胡平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是新时期我国人口政策的纲领性文件。贯彻落实《决定》,核心在于统筹协调政府、用人单位和生育主体三者之间的关系。

统筹协调政府和用人单位的关系。《决定》指出,继续做好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的保障,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当前,我国生育保险费用是由用人单位按照员工工资总额的0.7%左右缴纳,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用是强制性义务。生育主体的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等其他生育相关补贴均由生育保险费用承担,因此生育主体的福利是否能够得到有效保障,取决于用人单位的缴费能力与社会责任意识。但延续这种仅依靠用人单位缴费的生育保险模式,容易造成用人单位经济负担过大,不利于调动用人单位对生育促进政策的积极性,生育主体的相关生育福利也较难获得进一步保障。应统筹协调政府和用人单位的关系,避免责任都压在用人单位一方,探索对用人单位友好的生育政策改革,激发用人单位的积极性。

统筹协调政府与生育主体的关系。《决定》要求,要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加强税收、住房等支持政策,推进教育公平与优质教育资源供给。从政府与生育主体的关系来看,生育支持政策要在扩大覆盖面的同时,注重减轻中低收入家庭的负担,并避免对生育意愿和养育能力较强的高收入群体过度奖励。例如,我国在养育子女方面的税收抵扣政策并未惠及农民和城市低收入生育主体,而他们可能会因生育、养育二孩、三孩导致贫困。针对此类生育主体,应研究出台更有针对性的生育保障政策。考虑到高收入群体对于生养子女成本的敏感度相对较低、生育意愿和养育能力更强,针对一孩、二孩、三孩的生育物质奖励政策设计,不宜采取“生的越多,奖励力度越大”的办法,要尽量避免高收入群体获得不合理的生育优势,促进社会公平。

统筹协调用人单位和生育主体的关系。《决定》指出,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规范机关、企事业等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平等就业。在实践中,生育状况会影响用人单位对女性员工的录用、晋升和薪酬的考量。用人单位普遍认为女性员工的生育行为会影响其经营效益,且女性休产假、哺乳假对用人单位工作的连贯性也有一定的影响。但随着女性受教育程度的提高以及家庭住房、养育子女等开支的压力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分担,女性对职业安全与职业发展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这也成为阻碍生育率提高的重要原因。只有通过政策调节不断缩小用人单位在使用男性和女性时面临的成本差异,才有可能减轻和消除用人单位的性别歧视,从而激发生育主体的积极性。

从上述统筹协调政府、用人单位和生育主体三者关系的思路出发,下一步加快优化生育政策可从三方面着手。

制定系统化、协调的生育促进政策,协同发挥政府、用人单位和生育主体等各方面积极性。各地在制定生育促进政策时应注重系统性、协调性,提高生育政策的合力。探索推进政府、用人单位、生育主体三方共同缴费以及男女员工无差别缴费的生育保险模式,三方共同缴费的模式有利于提高生育保障和生育福利,避免用人单位承担过大的经济压力。男女无差别缴费也利于减轻用人单位对女性员工的歧视。鼓励和支持发展商业生育保险,为生育主体增加更多保障。对女性员工较多及在生育友好方面积极作为的用人单位给予补贴或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用人单位生育成本,消除就业市场对女性的歧视。同时考虑制定鼓励政策推动女性薪酬提高、职位晋升,减轻生育对女性职业发展的不利影响。全面综合打造家庭和育儿友好的社会生育环境,引导男性在子女养育中投入更多时间、精力,推动实现家庭养育责任夫妻共担。

鼓励各地因地制宜设计生育配套政策,在扩大政策覆盖面和加大奖励力度的同时,注重减轻中低收入家庭的负担。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同地区以及城乡之间社会保障的投入及生育主体的需求差异较大,各地应因地制宜,通过精细化的制度设计,对不同需求特征的生育主体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激励政策。对于城市生育主体,可考虑侧重提供育儿假、托儿服务、更大力度的税收优惠等激励政策;对于农村生育主体,可考虑侧重孕产妇健康保障、家庭育儿津贴补助、隔代照料补助等政策。在扩大政策覆盖面的同时,努力加大生育奖励力度,更好调动不同生育主体的积极性。注重生育政策的社会公平性,不断降低中低收入家庭的生育和养育成本,如在使用辅助生殖技术时提供一定费用补贴。对于经济困难家庭的生育主体,给予更多政策倾斜。

在青年群体中大力宣传有关政策,及时开展生育促进政策的效果评估、社会满意度调查,确保人口政策取得实效。鼓励有条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率先落实有关生育促进政策。积极借鉴推进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关经验,充分发挥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模范带头作用。为确保生育促进政策落到实处,应继续加强各地出生人口监测,及时开展生育促进政策的效果评估与社会满意度调查,并考虑将生育率指标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及时调整优化“投入较大、收效一般”的生育政策,不断完善生育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创造生育友好的社会环境,让广大人民群众“愿意生,生得起,养得好”。

(作者分别系广东青年政治学院党委书记、国家发改委国际合作中心助理研究员)

[责任编辑:张海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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