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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低保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将下放至乡镇(街道)

2021-07-30 10:43:24 来源:黑龙江省民政厅 

      为有效解决审核确认工作中“有权批的看不见、看得见的无权批”的问题,近日,黑龙江省民政厅印发了《关于实施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稳妥推进具备条件地方按程序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并不断优化工作运行机制,确保权限下放工作“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指导意见》提出,各地要坚持“依法依规、责权明确”“便民为民、依靠人民”“完善机制、规范管理”“放事放权、不放监管”四个下放原则。县级民政部门除下放低保、特困供养等审核确认权限外,原职责不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除承接低保、特困供养等审核确认权限外,原职责不变。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坚决防止“一放了之、监管缺位”。

  《指导意见》规定,各地要落实“让申请受理更方便、调查审核更优化、救助确认更高效、动态管理更规范”的工作任务,村(居)民委员会或协理员、网格员等一线工作人员,应主动为申请社会救助有困难的服务对象提供代办服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受理社会救助申请,最大限度简化需要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实行一次公示,对没有异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对特困人员、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

  《指导意见》强调,县级民政部门要统筹做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指导,要加强“事前”指导,“事中、事后”监管,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对存在重大异议的审核确认结果,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级复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谁受理、谁负责,谁调查、谁负责,谁确认、谁负责”的工作机制。村(居)民委员会应设立群众代表参与民主评议,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

  《指导意见》要求,9月30日前,具备条件的市(地)、县(市、区)民政部门要组织开展权限下放相关工作;各地民政部门要依托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等基层经办机构,通过购买服务、增设公益岗位等方式调整充实乡镇(街道)工作力量。


[责任编辑:高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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