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告知”有助维护借款人合法权益

2021-06-18 16:45:00 来源:本网专稿 

□岁正阳

近日,北京银保监局印发《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辖内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征信方面提出明确要求,要求不良信用信息上报前应告知借款人。

看到这则新闻,很容易让人联想起前不久发生的晋商消费金融事件:房女士因疫情申请延迟还款,却不曾想在个人征信“工作单位”栏中竟被写上了侮辱性的字眼。虽然涉事的晋商消费金融受到了依法处理,但这起事件也让人们直观地看到征信工作中存在的纰漏,特别是消费者知情权保障问题。

5月25日,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发布公告称,针对晋商消费金融“个人征信报告出现侮辱性字眼”问题,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于4月8日约谈了晋商消费金融,并于5月25日,再次约谈晋商消费金融;5月25日23时13分,晋商消费金融在官网发布声明称,将进一步严格客户信息审核,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随后在5月26日,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微信官方公众号再发公告称,即日起暂停晋商消费金融征信系统查询权限,责成其内部整改,切实落实各项监管要求。

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黄大智表示,《通知》强调对风险提示信息进行重点展示,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他强调,总体来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内容,未来对金融机构而言会越来越重要。“不管是为了遵循相关监管规定,还是考虑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都需要越来越重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新安晚报》发表的评论表示,众所周知,随着经济发展和市场交易行为的增多,每个交易主体都需要翔实、客观、公正的征信报告来作为评估交易风险的主要依据。一定程度上,征信报告已经成为很多人的信誉名片,是个人诚信度和履约能力的证明。因而,每个人都应维护好个人征信。同时金融部门更应该客观记载、录入征信信息。要求金融机构在不良信息上报前告知借款人的做法,无疑能够有效维护借款人合法权益,减少暗箱操作。

《法治日报》发表的评论表示,《通知》规范的内容不光是消费者知情权方面,针对信息披露及风险提示不到位、贷款格式条款设置不合理、贷款业务流程不完善等问题,也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工作要求。归根到底,可以总结为一句话:务必依法而为。

[责任编辑:张海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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