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印发《贵安新区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积极引导和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拓展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发现渠道,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
6月15日,记者从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获悉,根据《制度》显示,举报人应当提供自己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和联系电话。多人举报的,应当推举1-3人作为举报代表。
举报过程中,举报人需提供被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体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基本违法事实以及能够清楚说明违法情况的影像、书面材料等证据或者重要线索。举报人提供的影像资料证据应当为举报时的实际情况,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如违法行为现场已无法取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举报人提供的视频、照片等证据,判定证据和待证事实的真实性。
据介绍,合法有效的举报方式包括:12369电话举报、贵阳市12345热线举报、向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来信来访举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官网举报、12369微信平台举报等。
根据举报核实情况,按一般违法行为、较重、重大、特别重大违法行为分级,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对举报人进行物质奖励。对较重以上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200元—10000元的奖励),由实施奖励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调查核实情况,综合举报问题的严重程度、造成的影响及举报对违法行为查处发挥的作用等因素在奖励金额范围内确定奖励的具体金额。除物质奖励外,还将对举报人实施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
而举报人未能明确指出被举报人的具体违法行为的;举报事实不清或不能按《规定》要求提供被举报人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基本违法事实以及证明违法事实的相关证据的;举报前违法行为已被生态环境部门立案查处或正在调查处理的;被举报人已被责令整改或限期改正,正在实施违法行为整改或仍在改正期限内的;违法行为举报前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举报情形则将判定为无效举报,不纳入有奖举报范围。
(贵阳日报融媒体记者梁俊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