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措并举保障新能源高水平消纳利用

2021-04-20 14:10:18 来源:本网专稿 

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

□ 中国改革报、改革网记者 焦红霞

□ 实习记者 吴昊

4月19日,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指出,2021年,全国风电、光伏发电发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达到11%左右,后续逐年提高,到2025年达到16.5%左右。

《征求意见稿》明确,坚持目标导向,完善发展机制,释放消纳空间,优化发展环境,发挥地方主导作用,调动投资主体积极性,推动风电、光伏发电高质量跃升发展;同时还提出强化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引导机制、建立并网多元保障机制等多项保障措施。

建立并网多元保障机制

随着我国风电、光伏发电进入平价阶段,新能源并网消纳成为业内关注的焦点。近年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逐渐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可再生能源消纳利用水平不断提升。国家能源局近日透露,下一步将推动新能源成为电力供应主体,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多措并举保障新能源高水平消纳利用。

记者了解到,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5%左右、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12亿千瓦以上等任务,国家能源局此前下发的《关于征求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和2022-2030年预期目标建议的函》明确,2030年全国统一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为40%,其中非水电电力消纳责任权重为25.9%。

此次《征求意见稿》中也提出,将强化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引导机制,按照目标导向和责任共担原则,制定发布各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引导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依据本区域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积极推动本省(区、市)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和跨省区电力交易。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建立保障性并网、市场化并网等并网多元保障机制。各省(区、市)完成年度非水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所必需的新增并网项目,由电网企业实行保障性并网。保障性并网规模可省际置换,通过跨省区电力交易落实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的,经送、受省份协商并会同电网企业签订长期协议后,根据输送(交易)新能源电量相应调减受端省保障性并网规模并调增至送端省。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强调,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开发建设秩序,不得将配套产业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门槛。

根据《征求意见稿》,对于保障性并网范围以外仍有意愿并网的项目,可通过自建、合建共享或购买服务等市场化方式落实并网条件后,由电网企业予以并网。并网条件主要包括配套新增的抽水蓄能、储热型光热发电、火电调峰、电化学储能、可调节负荷等灵活调节能力。

重点推进存量项目建设

据记者了解,加快推进存量项目建设,是今年风电、光伏发电领域的一项重点任务。《征求意见稿》指出,2020年底前已核准且在核准有效期内的风电项目和2019年、2020年平价、竞价光伏项目等存量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直接纳入各省(区、市)保障性并网项目范围。

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强调,各类存量项目应在规定时限内建成投产,对于长期核准(备案)而不建设的项目,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清理,对确实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应及时予以废止。

根据《征求意见稿》,各省2021年保障性并网规模主要用于安排存量项目,不过,存量项目不能满足今年非水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要求、保障性并网仍有空间的省(区、市),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按剩余保障性并网规模抓紧组织开展竞争性配置,确定2021年并网的新增项目。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要求,抓紧推进项目储备和建设,实现接续发展。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明确的方向和任务,依据本省(区、市)2022年非水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确定2022年度保障性并网规模,抓紧组织开展保障性并网项目竞争性配置。

对于业内关注度较高的户用光伏发电,《征求意见稿》明确2021年仍有补贴资金,度电补贴额度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发布的2021年相关政策执行。同时,户用光伏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保障并网消纳。

[责任编辑:王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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