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林草行业

2021-04-09 20:47:19 来源:本网专稿 

完善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机制,积极打造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数字化林权交易管理等体系,活化森林资源资产,为社会资本到林草行业投资兴业搭建服务平台

中国改革报讯 记者王也报道 近日,在吉林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了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林草开发建设的16条政策意见,提出要充分释放绿色发展潜力,变资源优势为产业优势。

据介绍,吉林省是林草资源大省,却不是林草经济强省,产业规模不大、产业产品结构不优、富民效果不明显的问题还很突出。一方面,全省林草行业普遍存在体制机制不活、发展动力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社会资本参与生态建设和林草产业开发的积极性不高。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体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支持社会资本投资林草建设,打造吉林省乡村振兴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新兴优势产业,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起草了《关于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林草行业助推绿色经济发展的意见》,2021年2月26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3月5日由省政府正式印发。发布会上,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局长孙光芝从6个方面进行了解读。

分类有序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允许在严格保护生态的前提下,利用非保护重点区域的天然林和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及地方公益林,适度发展生态旅游、休闲康养、特色种植养殖等产业。进一步放活人工商品林经营权,在保障生态功能发挥的同时,由经营主体依法、依规(标准)实行自主经营。

进一步深化林业体制改革。在全面完成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和国有林区改革、国有林场改革任务的基础上,围绕活化林地林木资源资产,完善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机制,积极打造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数字化林权交易管理等体系,活化森林资源资产,为社会资本到林草行业投资兴业搭建服务平台。

加快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基地建设。通过落实新一轮退耕还林政策,或者对第一轮退耕还林地进行林相改造,积极建设红松、核桃等优质乡土木本油料产业基地和林下经济基地。允许产业基地合理利用林地空间建设辅助设施,并按照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用地进行审批。

提高林区各类资产的利用率。实施差别化供地政策,通过“点状供地”等方式,盘活林场林区闲置建设用地,鼓励充分利用林区内闲置场地、房屋发展生态旅游康养、林产品加工和各类服务业;企业或国有林场经营使用的生态保护、森林经营、科研、监测等固定基础设施,可在闲置期间开展服务活动。

落实林草产业发展用地和税费支持。重点林草县域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的用地指标,优先支持林产品产地初加工和森林旅游康养产业项目;社会资本、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等利用现有房产兴办住宿、餐饮等旅游接待设施的,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可享受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对从事林下种养和经济林种植、林产品初加工的经营者,按相关规定落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的减免政策,购置农机补贴范围内各种生产设备的,可享受农机购置补贴。

鼓励各类经营主体积极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允许造林主体依据《造林技术规程》国家标准规定的最低初植密度,自主确定造林密度和树种搭配;对集中连片开展生态修复治理达到50公顷的,允许利用不超过3%、最大不超过15公顷的治理面积,开展种、养、游、服各业。

针对“如何引导各类经营主体分类有序开发利用林草资源”的问题,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科技产业处处长谭国庆介绍说:“对于重点保护区域内的天然林和一级国家级公益林,落实最严格的保护措施,禁止开展经营活动;对于重点保护区域之外的天然林、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可以在不破坏生态的前提下适度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于人工商品林由林业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具体来说,只要不破坏或非法采伐林木、不影响树木生长、不造成水土流失、不破坏林地土壤耕种层、不造成环境污染,可以充分利用林地资源和森林空间,发展种植、养殖、森林游憩休闲等多种产业。”

“吉林省出台的16条政策,能够促进社会资本参与生态建设和林草产业开发,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丰富的生态产品和绿色经济产品,是吉林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新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是推进今后一个时期全省绿色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孙光芝表示。

[责任编辑:张海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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