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连起:放宽股权激励个税政策限制条件 发挥长期激励作用

2021-03-17 11:55:49 来源:本网专稿 

为了鼓励科技创新,促进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国家对因股权激励方式取得的个人所得,制定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2016年9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这几年,财政部在减轻被激励对象的税负方面做了较多尝试,包括纳税义务时点从授予日后移到解锁日或行权日等,取得了相应效果,但股权激励税费负担仍较重,且获得转让收益的现金流入与纳税现金流出时点不匹配,不利于长期激励作用的发挥,未能充分满足上市公司优化治理结构的现实需要。

对此,全国政协委员张连起围绕完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提出有关建议,他表示,要放宽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税政策的限制条件,并进一步解释,在对海外架构企业强化资金、税收监管和信息披露的同时,放宽上述政策对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享受主体的限制,将海外架构的非上市高科技企业纳入可享受政策的范围内。这既有利于我国高科技企业在全球吸引人才,抢占科技领域制高点,也有利于培育我国的跨国企业,为我国深度参与全球治理提供有力支撑。其次,考虑到非上市高科技企业研发人员占比高,股权激励对象覆盖面大,股权激励采用直接授予方式容易导致未来上市环节存在法律障碍,容易因员工频繁流动加大公司治理的法律风险和管理成本,建议明确企业授予员工股权,不管是采取直接授予还是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授予的方式,均可享受优惠政策。

另外,鉴于非上市高科技企业员工的构成特点,以及股权激励在公司发展不同阶段的安排,建议将《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设定的30%的授予比例限制放宽到50%,或者允许企业根据自身情况据实享受政策优惠。

最后,他还强调,要统一境内外企业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消除内外有别的政策歧视。他讲到,从政策的公平性角度出发,对境外上市公司对境内员工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应同样可享受境内上市公司适用的递延纳税政策。在制定新的政策时,应将境内外上市公司都纳入政策享受主体范围。(司 倩)

[责任编辑:张海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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