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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明年3月1日起施行

2020-12-30 21:15:49 来源:改革网 刘露

《呼和浩特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12月9日,呼和浩特市召开《呼和浩特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就《条例》的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作简要介绍。

《条例》共五章36条,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部门、经费、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倡导和鼓励、实施与保障等进行了规范。

《条例》规定,精神文明建设委统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保障经费;乡镇、街道推进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具体落实;村居两委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并加强宣传和引导;行政执法、教育、文化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各有侧重、各负其责。

《条例》规定了维护公共秩序、公共环境卫生、交通安全秩序以及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培育良好家风等六个方面的基本文明行为规范,建立文明行为信用激励机制和信用积分制度,对见义勇为、无偿献血、慈善公益、志愿服务、扶弱济困等美德义行规定了明确的鼓励措施。同时,《条例》对乱扔垃圾乱倒污水、占用公共区域乱堆乱放等29种不文明行为作了禁止性规范

《条例》规定政府要加强无障碍设施、过街天桥、非机动车停放区等便民利民的基础设施建设,使城市功能更完备;窗口服务行业要制定职业道德规范和优质服务标准,树立窗口服务的文明形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对相关部门不履行职责进行投诉、反映,全市设立统一的投诉举报平台,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

《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呼和浩特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将纳入法治化轨道,以法律形式倡导文明行为,治理不文明行为,依法推进“文明首府”建设,为新形势下深化文明城市创建、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责任编辑:于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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