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严禁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

2020-12-28 13:43:07 来源:本网专稿 

中国改革报讯 记者何玲 实习记者孟佳惠报道 为完善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制度,加强执业药师管理,国家药监局对《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强化了对挂证等失信行为打击力度,明确严禁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执业药师注册。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必须使用执业药师的岗位,具体包括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受权人岗、质量管理负责人岗、生产管理负责人岗、药品上市许可人售后咨询服务岗等岗位;药品批发企业及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质量负责人岗、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岗、质量管理岗等岗位;药品零售企业的企业负责人岗、质量负责人岗、药学服务及处方审核人岗等岗位;以及药品使用单位的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岗位。

在打击失信行为方面,《征求意见稿》强调,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执业药师注册。严禁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执业药师注册。买卖、租借执业药师注册证的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伪造执业药师注册证件,一经发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当场予以收缴并追究使用单位责任。未按执业范围、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张海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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