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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保障和促进县域医疗卫生一体化办法》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

2020-11-30 19:36:52 来源:本网专稿 陈美娟

 《山西省保障和促进县域医疗卫生一体化办法》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

  组建县级医疗集团,明确乡村医生补助待遇,逐步将村卫生室纳入县级医疗集团管理;乡村医生服务人口不足800人的,

按照800人补助标准核定并补足……


   改革网山西讯 陈美娟报道 11月27日,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山西省保障和促进县域医疗卫生一体化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据悉,该《办法》是全国首部关于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是用法规制度固化深化一体化改革实践成果,用体制机制变革激发县域医疗卫生服务内生动力。从解决基层医疗资源匮乏、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等关键问题入手,为县域基层群众提供公平可及健康服务的现实需要。
        稳步推进乡村医疗卫生一体化建设,组建县级医疗集团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主任李福明介绍,《办法》中许多条款都具有创制性,如规定县级医疗集团及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行政、人员、资金、绩效、业务、药械“六统一”管理,明确医保基金支付方式和结算管理制度。
   该《办法》明确提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辖区内政府举办的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含撤并乡镇后保留的相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建县级医疗集团。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稳步推进乡村医疗卫生一体化建设,逐步将村卫生室纳入县级医疗集团管理。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参与县级医疗集团的医疗服务合作。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城市三级医院,对医疗服务能力薄弱的县级医疗集团进行托管,派驻管理团队和专家团队,提升县级医疗集团的管理和医疗服务能力。
   县级医疗集团应当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县级医疗集团管理的医疗卫生机构保留法人资格、原有名称。县级医疗集团及所属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人员、资金、绩效、业务、药械等实行统一管理,按照规定行使管理自主权。
        城市三级医院应帮助县级医疗集团提升医疗服务能力
   为深入推进一体化改革均衡发展,《办法》明确,城市三级医院应当采取组建医联体、人才共享、技术支持、专科联盟、远程医疗、组织培训等方式,帮助县级医疗集团提升医疗服务能力。
   省级专科联盟应当以分级诊疗病种诊治和县域医学中心、医疗救治中心建设等为重点,采取专科共建、手术示教、业务培训等措施,带动县级医疗集团提升服务能力。
   县级医疗集团应当制定县级医疗集团内部县、乡两级疾病诊疗目录,完善县级医疗集团内部和县域向外转诊规范,建立双向转诊平台,开通双向转诊绿色通道,优化转诊服务流程。应当提升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等综合服务能力,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建设。应当根据本县域的城乡疾病谱,加强对基层群众的健康教育和慢性病早期干预,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指导群众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制定常见病、多发病防治指南,建立慢性病县乡村三级管理制度,提供筛查、诊断、转诊、随访的连续服务等。
   县级医疗集团应当推进智慧医疗建设,开展远程专家门诊、远程专家会诊、远程紧急会诊等远程医疗服务和教学培训,开展慢性病管理、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咨询等在线服务。
        建立乡村医生收入和老年退养村医生活补助定期增长机制
   乡村医生是具有中国特色、植根于广大农村的卫生工作者,承担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等基本医疗服务。
   《办法》明确,乡村医生收入由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基本药物专项补助、岗位补助以及承担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补助、医疗收入等组成。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乡村医生岗位补助标准,建立乡村医生收入和老年退养村医生活补助定期增长机制。
   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核算乡村医生补助经费时,凡按照服务人口核算的补助经费,服务人口不足800人的,按照800人补助标准核定并补足。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含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并与县级医疗集团签订合同的村卫生室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未与县级医疗集团签订合同的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补助标准。
   县级医疗集团应当在保证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的前提下,在编制总量内对人员实行统一管理、使用和调配,人员编制调整情况应当报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适应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人事制度和薪酬制度。
   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将医疗服务收入在扣除成本并按照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用于人员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医疗卫生人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优惠政策,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其薪酬待遇应当不低于在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中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

 

[责任编辑:田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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