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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立法确保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实施!

2020-11-30 19:36:52 来源:本网专稿 田孔社

 山西立法确保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实施!
从制度上解决低收入人群的养老问题,确保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于法有据、顺利实施,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本网讯 记者田孔社 11月27日,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条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据悉,山西立法从制度上解决低收入人群的养老问题,确保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于法有据、顺利实施。这是山西省有效保障人民生活水平、防止返贫的长效机制和重大制度安排,是一项惠及千万家庭的重大民生工程。
   该条例共有25条,其中明确了城乡居民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养老保险。参保的城乡居民可以选择不同档次标准缴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代其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
    条例明确,对无子女或者子女无赡养能力,且未纳入低保、特困人员救助范围的六十五周岁以上的低收入参保人,省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其待遇补贴,保障年收入在政府发布的低收入标准之上。
    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领取待遇予以财政补贴。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条件的社区以及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为参保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提供资助。
   条例明确,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均可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养老保险。
   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赡养人员、家庭)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缴费资助构成。其中,参加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个人按年缴费。缴费标准分别为2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五个档次。政府对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赡养人员、家庭)缴费给予资金补贴,缴费补贴(入口补)标准为70元、120元、200元、360元、600元。当年不缴费的政府不予补贴。之后再进行补缴的,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需要注意的是,2021年1月1日起,已年满65周岁并享受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不用缴费。
   据介绍,目前山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偏低,2019年人均待遇为1494元,仅为脱贫标准指导线的41.5%,不足以兜底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条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对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进行补助。
   赡养老人是传统美德,更是宪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的公民义务。山西立法鼓励赡养人为父母缴纳养老保险费提供资助,明确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赡养人所在单位的教育、引导和督促职责。

[责任编辑:陈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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