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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将建立婴幼儿照护机构和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

2020-11-18 14:55:09 来源:生活报 

      针对3岁以下婴幼儿托管空白,黑龙江省出台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全省将加快建立健全有利于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服务供给体系、政策支持体系、管理体系和保障体系,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2020—2021年,各市(地)要建设2—3个具有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机构;有条件的县(市、区)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健全,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新建居住区同步交付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黑龙江省将加强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设施建设。各地政府要按照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

  按照实施意见,黑龙江省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独立开办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一般设置乳儿班、托小班和托大班,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婴幼儿照护班,招收2—3岁的幼儿。

  鼓励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照护服务。根据婴幼儿家庭的实际需求,向婴幼儿家庭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灵活多样的服务模式。提供开展差异化服务,针对6—12个月、12—24个月、24—36个月不同年龄差异及特征,为入托婴幼儿分别提供差异化的生活料理、习惯养成、安全保障等服务。

  建立照护机构和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

  申请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申请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注册登记后,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按照备案相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格证明等材料。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

  实行行业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根据规模配置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工作人员,人员数量符合相关规定。从业人员应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从业条件。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水电实行居民价格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实行居民价格,实行托育服务机构各项税费减免的优惠政策。支持一批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在新建居住区配建、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新建、改扩建托育服务设施;支持学前教育机构等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提供托育服务。鼓励托育服务机构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文化、体育、养老设施共建共享。

  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根据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依据国家培养目标和计划,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依托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等培训主体开展培训,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记者 张立)


[责任编辑:高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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