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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饲养猕猴并发朋友圈炫耀 济南这7人获刑

2020-11-04 18:03:51 来源:大众网 

  日前,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7人因购买饲养野生猕猴分别获刑。

庭审现场

  2017年8月份,宋某通过“快手”看到卢某发布的猴子视频,产生了购买猴子饲养的想法。宋某通过微信与卢某取得联系,约定从卢某处以12000元的价格购买一只猴子。当月,宋某让丈夫满某驾车去和卢某见面交易,满某开始不同意,但在宋某的坚持下,还是和宋某一起到河北省沧州市,花12000元从卢某处购买了一只猴子,带回济南市济阳区家中。

  在饲养猴子的过程中,宋某、满某将猴子视频发送到朋友圈炫耀,被满某的同学张某看到,并告诉了女友张某某,二人也产生了购买猴子饲养的想法。

  张某通过宋某介绍,与卢某取得联系后,张某某出资10000元,张某出资4000元,于2017年9月3日从卢某处购买了一只猴子,由张某某饲养。卢某收取14000元后,支付给宋某介绍费1666.66元。

  张某某饲养不久后不想养了,就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出售猴子的信息。符某看到后,表示想饲养猴子,于2017年9月17日与丈夫韩某一起找到张某某购买猴子。为取悦符某,韩某支付给张某某10000元,将猴子购买后由符某饲养。

  而符某饲养了几天后也不想养了,遂以10000元的价格将猴子出售给了王某。

  王某饲养猴子后,猴子因病死亡。案发后,宋某、满某饲养的猴子被送往济南市动物园。

  经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两只猴子均系灵长目(PRIMATES)猴科(Cercopithecidae)猕猴(Macaca mulatta),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2020年9月,宋某等7人各赔偿因其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2000元,就其非法行为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经审理,济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张某某、符某、王某、张某、满某、韩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各被告人判处一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相应的罚金。(李立红)


[责任编辑:文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