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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降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2020-09-18 12:15:05 来源:本网专稿 

改革网讯  记者自青岛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根据国家及省市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要求,结合青岛市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实际情况,近期,青岛市制定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青岛市房地产事业发展中心主任陈卫华介绍了相关情况。

降低征收标准,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青岛市现行的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400元,缴费基数为建设项目规划地上建筑面积,征收标准不区分项目性质。为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通知》规定征收标准区分工业项目和非工业项目,工业项目每平方米32元、非工业项目每平方米274元,缴费基数调整为建设项目规划建筑面积。实施新的征收标准后,预计青岛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配套费收入每年减少2亿多元,将会减轻企业资金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青岛市实体经济发展。各区、市政府将按照此《通知》制定其辖区内的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调整使用范围,不断完善城市功能

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通知》对配套费使用范围进行调整,增加了老旧小区串联供热系统改并联系统的公共立管改造,以改善居民供热质量,提升老旧小区人居环境和品质,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配套费的使用范围还包括:项目规划红线外与城市主干网衔接的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建设(道路、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环卫、绿化、路灯、交通、电力管线土建、公交候车亭等),规划配建的义务教育中小学校建设,以及项目供热热源及管网建设。下步青岛将继续加大配套设施建设力度,确保配套设施与小区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提升住房品质和居住环境,解决项目建成后“出行难”、“入学难”问题。

实行政策倾斜,扶持公益事业建设

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通知》对青岛市配套费减免事项进行了相应调整,对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住房、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造、易地扶贫搬迁、人防工程、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业厂房等项目实行减免,鼓励民生、公益项目和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切实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功能。

新旧政策衔接问题

《通知》自2020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19日。为做好政策衔接工作,避免出现管理空白,2020年9月20日前已办理配套费相关手续但未缴纳的项目,按当时标准执行,若当时标准高于现行标准的,按现行标准执行。在教育、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联合出台幼儿园配套建设管理办法前,配套幼儿园建设仍按原政策执行。(李欣明)


[责任编辑:文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