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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基本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

2020-09-16 11:20:14 来源: 

本网讯(唐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近日,省民政厅等十部门联合印发通知,发布《江苏省基本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该目录对我省现行各类养老服务政策进行全面系统梳理,共包含困难老年人保障、老年人福利、老年人优待等3大类13个服务项目,涉及特殊困难重点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服务、困难老年人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尊老金发放、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老年教育、户口迁移等内容,并明确了服务项目的对象、内容及标准、政策依据和责任单位。

通知要求,各设区市、县(市、区)以本地养老服务实际需求为基础,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财政保障能力、服务供给能力等因素,于2020年底前制定发布本级基本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全面建立起省、市、县三级基本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发布制度,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通知强调,各地要科学界定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和内容,优先将经济困难的高龄、空巢独居、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纳入基本养老服务范围并重点保障。突出基本养老服务的公益属性,明确界定政府与个人、家庭间的责任,做到目录之内事项以政府支出为主,目录之外事项以个人和家庭支出为主。在落实政府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责任的同时,督促家庭和子女履行赡养义务。设区市、县(市、区)两级目录应涵盖省级目录事项,并结合当地实际,拓展服务项目、明确服务标准。

通知要求,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基本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动态管理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实际需求,适时调整目录事项。强化对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推行服务指南、行为规范、质量承诺、服务记录追溯、服务绩效评价等工作制度,确保目录事项落实到位。积极推进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规范评估行为,加强评估结果应用,不断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供给水平。


附件

江苏省基本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

序号

类别

服务项目

服务对象

服务内容及标准

政策依据

责任单位

1

困难老年人保障

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老年人

按不低于10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护理、服务补贴。

《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苏财社〔2014254号)

省民政厅

2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对象中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独老年人

按不低于6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护理、服务补贴。

《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苏财社〔2014254号)

省民政厅

3

特殊困难重点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服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其本人每月增发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的保障金。

《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苏民规〔20122号)

省民政厅

4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和其他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1号)

省医保局

5

居家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

全面建立居家探访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开展探访与帮扶服务。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985号)

省民政厅

序号

类别

服务项目

服务对象

服务内容及标准

政策依据

责任单位

6

困难老年人保障

困难老年人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

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

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985号)

省民政厅

7

老年人福利

尊老金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对本地户籍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尊老金。8099周岁老年人的尊老金发放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的尊老金,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标准确定。

《关于向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尊老金的通知》(苏财社〔201147号)

省民政厅

8

健康管理服务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重点人群,每年提供一次健康管理服务,开展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健康教育指导。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1号)

省卫健委

9

基本医疗保险
  异地就医结算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对于长期驻外及因病经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诊断需转异地医疗机构诊治的老年人,可申请办理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异地就医的老年人就医时按参保地政策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相应的结算清单。应该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个人按规定结清;应该由个人账户及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代为结算。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1号)

省医保局

序号

类别

服务项目

服务对象

服务内容及标准

政策依据

责任单位

10

老年人福利

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成员

照护培训

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成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免费培训,向家庭成员普及照料失能、失智等老年人的护理知识和技能。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1号)

省民政厅

11

老年教育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积极扶持老年教育事业,扩大老年教育供给,鼓励在乡镇(街道)单独举办或依托县(市、区)老年大学,设置老年大学或教学点,满足更多老年人学习愿望和受教育权益。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1号)

省教育厅

12

老年人优待

进入文化旅游

设施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免费进入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公园、公共文化设施。进入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旅游景点享受半价优惠。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1号)

省文旅厅

13

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免费进入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旅游景点。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1号)

14

乘坐城市公共

交通工具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享受半价优惠。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1号)

省交通厅

15

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1号)

序号

类别

服务项目

服务对象

服务内容及标准

政策依据

责任单位

16

老年人优待

户口迁移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1号)

省公安厅

17

公证服务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对经济困难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申办公证,减免公证费。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1号)

省司法厅

18

法律诉讼服务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医疗费等向人民法院起诉,交纳诉讼费用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免收、减收或者缓收诉讼费用,并告知当事人可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1号)

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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