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改革报 改革网讯)6月24日下午,《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新闻发布会在贵阳举行。贵州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新闻发言人胡勇回答了记者的提问,记者问答如下:
胡厅长,您好,我想请您介绍下《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关于风险评估中明确“生态环境、财政金融”为风险评估内容和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方面的情况?
贵州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新闻发言人胡勇回答记者的提问
胡勇:风险评估不是必经程序,只有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才进行风险评估。《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起草时考虑到我省是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实验区,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大意义,财政金融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我们在国家条例的基础上在《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增加明确了生态环境、财政金融方面的风险评估要求。需要说明的是,国务院条例和《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都明确财政货币政策不适用条例和办法,这里规定的有关重大决策事项要进行财政金融风险评估,两者不矛盾,是不同的问题,只有涉及可能对财政金融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重大决策才进行财政金融风险评估,财政金融风险评估由决策承办单位组织评估。
由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的全局和大局,《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政府办公厅(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