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下午,《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新闻发布会在贵阳举行。贵州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孙学雷出席发布会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孙学雷厅长在发布会上说到:《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规定“以下事项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一)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或者修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或者修改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市县级政府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作出更具体的规定。范围规定对各级政府具体把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编制年度重大决策事项目录起到方向和指引作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通过编制年度重大决策事项目录准确确定当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这样规定,充分考虑了决策层级和地域差异,具有可操作性。
《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办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园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执行;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以及信访事项决策不适用本办法;决策机关内部人事、财务等事项,不适用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规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