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网龙江-中国改革报看龙江,龙江改革发展新闻
中国改革报社主办
站内搜索: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龙江检察:打出公益诉讼组合拳 织密野生动物保护防护网

2020-06-05 17:52:24 来源:龙江检察 作者:鲍禹

      改革网哈尔滨6月5日讯(鲍禹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自然资源也属于国家财产,是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黑龙江省检察机关深入贯彻最高检关于积极稳妥探索拓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公益诉讼的工作部署,认真落实全国人大《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主动担当作为,探索建立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工作机制,在运用法治手段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中发挥更大作用,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2017年7月探索公益诉讼制度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办理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56件。疫情防控期间,截至5月31日共办理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24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8件。

多方沟通协作,全方位加强线索互通

      各地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在办理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案件中,加强与森林公安、林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和案件办理协作机制。鹤岗市检察院在开展的林蛙公益保护行动中,加强与市林业主管部门、林业公安部门的线索情况沟通,办理了鹤岗市林业局对鹤林林场违规养殖林蛙等行为不履行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注重与刑事检察、案件管理、控告申诉的衔接配合,协同发挥检察机关监督职能,有效解决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的及时性问题,在依法打击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等违法犯罪的同时,一并追究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注重发挥检察室的前沿阵地优势,利用检察室深入基层的特点,及时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鹤北人民检察院鹤立检察室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时,发现了李某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引导鼓励社会公众通过12309、来信来访等方式,依法向检察机关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加强调查取证,及时有效固定证据

      由于野生动物犯罪链条的延展性、交易的复杂性和行为的隐蔽性,必须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的联动作用,方能做到精准监督、环环相扣。在公安机关立案初期,检察机关公益诉讼部门就及时与刑事检察部门及公安机关对接,准确把握线索,共享办案信息,及时有效固定公益诉讼案件证据。在饶河县检察院办理的王某非法狩猎损害公益案中,公安机关在侦破王某非法狩猎案后,提请饶河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提前介入,刑事检察部门立即将线索移交公益诉讼部门。公益诉讼部门接到线索后,同步介入该案的调查取证工作,多次到案发地现场调查,询问当事人、证人,补充完善相关证据,确保了案件基本事实证据到位。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赔偿非法狩猎所造成的国家损失人民币6000元,并在《双鸭山日报》向公众道歉。尚志市检察院在办理陶某某非法猎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范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得知森林公安侦办案件时,公益诉讼检察人员及时跟进,与侦查机关沟通协作,全力作好现场勘察、委托鉴定等调查取证工作,有效弥补了公益诉讼调查滞后的不足,第一时间将案件证据予以固定,该案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及时发出诉前公告,保证了办案效率。

紧盯损害赔偿,专业化实现生态修复

      公益诉讼的本质是监督,目的是恢复受损公益。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破坏与掠夺,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处以非刑罚责任,承担民事公益受损的弥补和恢复性责任,能够一并提升刑事诉讼法益保护和民事公益诉讼公益保护的实践效果。黑龙江省检察机关坚持运用“监管违法追责,犯罪行为打击,公益损害恢复”三位一体龙江公益保护模式,积极探索恢复公益的司法规律,将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的办案效果体现到生态恢复中。抚远市检察院办理的王某某、赵某、郭某破坏黑龙江渔业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对三名被告人非法猎捕、杀害、收购、出售野生鲟鳇鱼的行为造成的生态损害赔偿数额、生态环境修复方式等专业问题进行评估,最终确定三名被告人应放流6140尾达氏鳇鱼苗,所需费用为2.5余万元。2019年7月23日,在抚远市黑瞎子岛中俄边境水域举行联合增殖放流活动,本案生态修复费用专款专用购买达氏鳇鱼苗6140尾,三名被告人同时参加鲟鳇鱼增殖放流活动,接受再教育,有力地震慑了犯罪,也起到了广泛的教育效果。

      明确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与赔偿标准,是被告人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的基础。检察机关通过引入“外脑”,与具有专业资质的领域专家进行咨询讨论,确定被告人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加大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成本,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通河县检察院办理聂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孙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姚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在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保护犯罪中,存在不同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办案机关通过咨询高校、科研机构、野生动物保护部门,多次寻找相关专家研讨论证,在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确保生态损害赔偿请求更合理、依据更充分、数额更精准,也为法院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奠定坚实的基础。

加强源头防控,深层次助推社会治理

      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的监督性、兜底性、协同性作用,在严惩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犯罪和加强公益保护的过程中,注意发现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存在的监管漏洞和空白,积极开展源头防控。齐齐哈尔龙沙区检察院办理的李某某等13人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针对监管部门的执法现状和存在的漏洞,向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提出具体检察建议,联合与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共同向该县林业和草原局提出检察建议,促进行政执法部门完善相关治理措施,推动现有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提升监督质效和治理效能。

      下一步全省检察机关将加大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领域公益保护法律监督力度,针对在履行检察职能中发现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问题,及时督促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履职,把办案成果转化为治理效能;深入挖掘和培育野生动物保护等领域典型案件,用“典型案例”加强示范引领,提升办案质效,彰显监督力量;及时开展宣传报导,向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亮剑,传播检察声音,扩大社会影响,提升公众认知,真正起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一面”的办案效果。

      “枪响之后没有赢家”。黑龙江省检察机关基于野生动物保护的公益诉讼探索正在稳步前行。疫情终将过去,而对野生动物的爱护和尊重、对自然生态的维护和敬畏应当警钟长鸣。全省检察公益诉讼部门将为守护公共卫生安全、维护生态系统平衡可持续运行、保护人类与野生动物和谐共生的美好环境积极贡献检察力量。

 

[责任编辑:高宝玲]

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