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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应用亟待 强化监管和立法规范

2020-05-29 14:24:10 来源:中国改革报 

□ 孟凡霞 刘四红

当前,社会大众对信息采集日渐关注,从两会热议的话题来看,关于数字经济下的征信体系基础建设、如何强化征信监管及立法规范以及信用评级如何与国际接轨等问题颇受关注。2020年两会期间,多位人大代表针对征信话题展开了讨论,有人大代表建议应通过立法补充、完善征信活动,改进对个人信用信息的处理,使信用信息采集、筛选、审核、记录和删抹、修改以及利用征信实施惩戒都有法可依。

随着征信市场的不断发展、互联网征信行业迅速壮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深入推进,现行征信法律制度与征信管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存在差距。

全国人大代表、央行南昌中支行长张智富提出一份关于规范信用信息共享开放,促进征信市场健康发展的建议。他指出,近年来,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推进,我国信用信息共享开放力度加大,各类信息供给不断增加,但是信用信息共享开放概念理解存在误区、管理标准不统一、相关安全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逐渐暴露。这一系列问题限制了信息共享开放,影响了征信市场运作效率,也不利于征信机构的培育发展。

全国人大代表、央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行长陈建华则从互联网征信模式的角度提出问题。他指出,当前我国法律法规却很少涉及互联网征信,个人信息保护法尚未出台,现行征信法律制度尚未涉及,互联网征信机构基本处于监管真空,信息泄漏和网络侵权事件频发,信息安全和信息主体权益日益受到严重威胁,一定程度上暴露出我国征信立法滞后的问题,不能满足监管的需要。

为此,张智富建议,应加快信用信息立法进程、分级分类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开放、强化监管和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推动征信机构获取信息的多元化和低成本,从而形成专业细分的征信体系,扶持有实力的征信机构做大做强。指导征信机构整合利用各类信用信息,充分挖掘信息潜在价值,为社会提供多元化的信息产品和服务。同时,不断加强征信监管,全面监管市场上涉及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使用和服务的机构,督促其切实履行信息保密和保护义务,规范共享信用信息,防止信用信息泄露和滥用。

陈建华认为,为适应监管需要,结合当前的行业背景和立法实际,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征信管理法》。他表示,“征信管理法”要加强对新型征信业务的合规管理。同时,还要促进信用信息共享,鼓励信息合法合规流动。规范信用信息采集、处理与使用,力求实现不同系统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此外,还需强化部门协调监管,探索建立联动监控机制、建立征信信息泄露救济相关制度等。

全国人大代表、央行郑州中支行长徐诺金表示,积极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技术,丰富金融监管手段,更好地适应互联网金融领域科技风险复杂多变、产品日新月异的形势。要及时出台技术监管规则。更好掌握互联网金融科技创新的服务模式、业务本质、风险机理,缓解因规则滞后带来的监管空白、监管套利等问题。

 

[责任编辑:何朝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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