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时终结垄断业态下的“二选一”

2020-05-25 19:33:30 来源: 《小康》 ● 中国小康网 

距离今年的“618”还有半个多月的时间,电商平台的“二选一”话题又热起来。以往是一家平台“控诉”另一家平台,被控诉者沉默不语;从去年开始,天猫、京东、拼多多等多家电商平台均主动发声,表达他们对“二选一”的态度。“二选一”到底是一种商业自由,还是一种商业霸权?近日,中国小康网采访到全国政协委员、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玉芙。而刚刚参与审议讨论李克强总理政府工作报告后,杨玉芙律师对电商产业的“二选一”方式也表达了个人看法:“这既是对平台和商家的考验,也是对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的检验,相信司法的介入和个案的公正能逐步终结垄断业态下的‘二选一’。”

从口水战走到法律战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2日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电商网购、在线服务等新业态在抗疫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要继续出台支持政策,全面推进“互联网+”,打造数字经济新优势。

近些年,互联网行业因其特有的发展规律,拥有先发优势的企业较易获得市场优势地位。为攫取更多利益,超大型企业也易滥用市场优势,采取强制“二选一”、数据屏蔽、商业诋毁、干扰竞品正常服务等涉嫌垄断及不正当竞争手段,侵害其他企业和用户合法权益。

公开资料可查的关于电商“二选一”的新闻,始于2010年,先后存在于当当和京东、京东和苏宁、京东和天猫、拼多多和天猫、饿了么和美团等公司之间,且很多公司角色多重,既是某一个“二选一”新闻中的受害者,又是另一个新闻中要求商家“二选一”的主体。

然而,平台间的口水战一场又一场,在司法层面上却很难做个公断。

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大型综合性国际化律师事务所,所主任杨玉芙代表表示:“二选一”并非法律词汇,电子商务法第35条提到的情形,可以理解为“二选一”。该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这一法律从2013年开始起草,2018年8月31日正式颁布,2019年1月1日实施。在电子商务法颁布之前,“二选一”主要是电商平台间商战的词汇,涉及其中的平台包括京东、当当、天猫、苏宁、饿了么、美团、拼多多等。但在每一次口水战发生时,被控诉实施了“二选一”行为的平台态度,都无一例外“否认”或不予置评。

杨玉芙律师指出,如果电商平台想要以诉讼方式维权,提起不正当竞争或垄断诉讼,一定要掌握足够的证据,来证明竞争对手存在法律禁止的某些行为。

商家开始参战“二选一”

与以往不同的是,最近几年,关于“二选一”的讨论中商家成为重要的参与者,此前都是电商平台之间互相你来我往,逐渐有企业站出来指控平台“二选一”。

2019年,格兰仕在“6·18年中大促”前一天公开叫板天猫,并且事态发展到10月份格兰仕提起诉讼。

杨玉芙指出,《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其实有着丰富的内涵和价值取向,并不仅仅限定于“二选一”问题,它关注的也并不主要针对平台之间的关系,它更多的是关注具有巨大影响力的平台,可能会滥用自己经济上的强势地位,来不正当地对平台内的中小商家进行经济上的欺压、剥削。这才是第三十五条设定的典型的适用场景。因此,我们现在对第三十五条的适用以及对它在贯彻执行中相关的构成要件、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把握,都应该回归到保护中小电子商务经营者这一主题上来。

去年11月5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浙江省杭州市召开规范网络经营活动行政指导座谈会,召集京东、快手、美团、拼多多、苏宁、阿里巴巴、云集、唯品会、1药网等20多家平台企业参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在会上表示,互联网领域“二选一”很可能违反反垄断法,市场监管总局对互联网领域开展反垄断执法,过去一直秉持包容审慎、鼓励创新的原则,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会密切关注互联网领域的“二选一”行为,对各方反应强烈的、涉嫌构成垄断行为的“二选一”行为,适时立案调查,并依据法律规定严厉处罚。

竞争不能伤害消费者

杨玉芙强调,《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版特别新增关于限制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条款,其第12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该法条还列举具体的违法行为,包括不得“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等。对照法条看,如果电商平台在参与市场竞争时,其竞争对抗性伤害到消费者利益,就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不正当竞争。

杨玉芙认为,中国近20年的互联网发展,之所以能够取得如今的成绩,是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中,鼓励充分竞争的结果。以电商为例,从早年的eBay易趣、淘宝,到如今的京东、天猫和拼多多,都是在相对充分的竞争环境中,不断通过创新来获得强劲的发展,而发展的背后是互联网开放包容的精神,最终带来商品和服务流通效率的提高。 

互联网巨头应该敬畏手中握有的用户和流量,市场竞争应当以对消费者有益为基本前提,互联网企业受益于宽松自由的市场环境,也应当为推动合作共赢的新商业文明而努力,而不是相反。


[责任编辑:张海莺]

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