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为大数据产业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2020-05-21 15:17:25 来源:本网专稿 田孔社


5月19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摄影 张林虎

   本网讯  记者田孔社  大数据是信息化发展的新阶段,是新型生产要素和重要的基础性战略资源,蕴藏着巨大价值。5月19日,记者从山西省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了《山西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山西作为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实施大数据战略,对于发展新产业,培育新动能,推动经济发展的动力结构、产业结构、要素结构等转变意义重大。”山西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汤俊权表示,近年来,山西将实施大数据战略、发展数字经济、建设智慧山西作为高质量转型发展的重要引擎,多措并举,积极推动,全省大数据产业发展态势良好,大数据对全省经济社会转型的动能效应正逐步显现。但对比先进省份,山西的大数据发展应用还存在政府数据开放共享和价值挖掘不足,数据应用领域不广、程度不深,产业和人才队伍薄弱等问题。汤俊权表示,通过地方立法向全社会宣示山西实施大数据战略的坚定决心,增强本地企业发展信心,吸引全国大数据企业落户入晋;实现大数据产业政策的法治化,为大数据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十分重要,也十分必要。
   据悉,山西为发挥数据生产要素的作用,培育壮大新兴产业,推动经济社会各领域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促进高质量转型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出台的条例共34条,针对山西省大数据发展应用的突出问题,结合山西省委省政府支持大数据发展应用的政策措施,主要规定了三大方面内容。
   明确了大数据发展应用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条例》第四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责,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应用工作,将大数据发展应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大数据发展应用重点领域,建立大数据统筹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大数据发展应用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明确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大数据发展应用的统筹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并要求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大数据发展应用具体工作。
   明确了大数据发展应用的产业政策。如《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了政务数据和其他数据共享开放的要求,并规定通过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数据统一开放平台获取的文书类、证照类、合同类政务数据,与纸质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明确了大数据在政府管理和公共治理、公共资源配置、企业大数据应用、农业及社会信用体系等领域应用的目标要求。第十七条明确加快推进大数据产业集聚区建设和大数据发展应用的新业态,明确“支持企业开展基于大数据的第三方数据分析发掘服务、技术外包服务和知识流程外包服务,培育大数据解决方案供应商;支持推动大数据与云计算、卫星导航、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信息技术的融合,培育大数据产业新技术和新业态。”
   明确规定了大数据发展应用保障措施。《条例》根据我省大数据发展应用若干政策执行情况和行业、企业发展需求,规定了在基础设施、资金金融、土地、用电、财税、项目、人才等方面的支持保障措施。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审慎监管的原则,明确“对大数据领域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应当遵循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创新监管模式,为发展预留空间,审慎出台市场准入政策。”

 

[责任编辑:陈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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