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向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新时代

——写在新环保法实施五周年之际
2020-05-20 12:37:21 来源:本网专稿 

□ 张弛

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环境保护法,在这部“史上最严”的法律实施五周年之际,观照该法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的作用,探讨以生态文明理念抗击全球新冠病毒疫情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良法善治初显成效

新环境保护法不只是重典治污具有里程碑意义,更重要的是将党的十八大精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写入立法宗旨,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进行了明确定位,确立了保护优先的新原则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新制度、新模式、新举措。总体上看,做到了“四个适应”,即与发展阶段相适应、与环保任务相适应、与平行法律相适应、与时代要求相适应。

环保工作政治地位得到提升。新环保法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目前,这一制度在全国普遍实行,江苏省于2017年就覆盖全县市区,并在部分乡镇试行;浙江省已覆盖全乡镇。从国务院到县区人民政府专题报告环境状况和目标完成情况已成为“规定动作”,一些地方结合开展对政府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专题询问屡见不鲜。如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作出聚焦环境突出问题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列出95个重点问题清单,逐个销号,督促政府全面完成环境保护目标任务。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步伐加快。环境保护法的本质是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撬动发展方式的转变,环境保护方式的效果在于推动发展方式转向高质量发展、绿色发展。新环保法为绿色发展破除了法制障碍。近年来,江苏省委、省政府制定绿色产业发展政策,大力推进产业、能源、空间结构优化调整,从源头上减少污染排放。依法关闭4000多家“散乱污”企业,提前完成钢铁、水泥、煤电等行业“十三五”去产能任务,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比2016年减少2600万吨。去年继续依法关闭化工生产企业200多家及部分化工园区。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和节能环保企业,培育壮大海洋新兴产业,启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总数居全国前列。

环境质量状况总体改善。实施新环保法以来,全国打响了污染防治攻坚战,取得关键进展,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持续减少,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江苏省从新环保法实施的2015年实现GDP7万亿元,到2019年逼近10万亿元,节能减排力度同步加大。空气质量总体改善,PM2.5从58微克/立方米下降到43微克/立方米,二氧化硫从25微克/立方米下降到9.82微克/立方米;水环境打了翻身仗。国考断面优Ⅲ比例从48.2%上升到77.9%,国考省考断面全部消除劣Ⅴ类,大气、水、土壤均达到国家考核目标,成为近5年最好状况。习近平总书记视察了徐州市“从一城煤灰半城土”到“一城青山半城湖”生态环境颤变的新景象。历史上因乡镇工业异军突起而闻名的无锡市江阴华西村,积极探索钢铁企业全流程超低排放的新模式,成为工业减排的新标兵。

制度创新与法有据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是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处于环境保护“母法”地位,具有较强的原则性、指导性、稳定性。实施好这一法律需要按照新环保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精神,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

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立法步伐。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已初步形成推进生态文明的法治体系和监管制度,国家制定了13部生态环境保护类法律,江苏作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全国唯一的试点省,省人大常委会共制定了72部生态环境保护类的地方性法规,还有大量的省政府规章。从推进生态省建设的决定、到地质环境保护、长江水污染防治、循环经济发展、绿色建筑、大运河文化带建设,不动产登记、生态环境监测等条例,涵盖了生态政治、生态经济、生态文化、生态社会、生态环境等方面内容。

从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本级人大作环保工作专题报告制度、河长制、流域联防联治的“四统一制度”、公众参与制度、污染保险、绿色金融、排污权交易、双向补偿、建立省级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制度等等,江苏先试先行,率先立法,这些制度大都上升为国家法律制度,而上下游水质交接责任制和补偿制度、流域分级保护制度等制度又写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草案》。

破除改革创新的法制障碍。新环保法是制定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法规的灵魂,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2018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对不符合新环保法精神的法规进行了清理,废止了25年未修订的省环保条例,对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过死的条款,采用了减量替代办法,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的技术进步打开了绿色发展的空间。2019年,又集中力量对70多部生态文明建设类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清理,为生态文明制度创新清除了法制障碍。

严守生态环境保护的底线。实施新环保法,最重要的是守住三条底线。新环保法明确了三道重要的底线。一是严守环境质量底线。规定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流域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按期达标。这个法律制度保证了地方环境质量只能改善,不得恶化,在我国环境质量改善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二是防止环境公害发生的底线。规定要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制定预警方案。规定要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制定预警方案。笔者在2015年江苏全省环保大会期间举办的环保法制讲座中提到,江苏应防止三大公害,要防止“三个一”的发生,即“一把火”——秸秆焚烧,最严重时多省同时焚烧,烟雾遮天蔽日,很容易酿成航空、铁路等交通事故。现在这个问题通过制定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得到解决。“一声响”——小化工生产园区发生爆炸,小化工生产企业高度集中尽管便于废水集中治理,但小化工废气无组织排放、固废乱堆放,随时可能发生爆炸。去年“321”事件是惨痛的教训,现江苏省委、省政府强化了安全生产、关闭重组、封闭管理等一系列制度措施。“一团黑”——上游客水污染江苏。江苏地处长江、太湖、淮河三大流域下游,过去上游地区汛期污染给江苏渔业和饮用水带来威胁。新环保法实施以来,已有很大改善。三是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江苏率先按照新环保法的要求,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了占全省陆海统筹国土总面积的13.14%为生态红线保护区,实行严格保护。

任重道远久久为功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决定》明确了我国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目标。建设超越于工业文明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必然是一场涉及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的重大变革,是国家制度建设中需要历史性突破、系统性重塑、整体性重构任务最重的领域之一。早在处于工业文明初期的恩格斯就揭示,“我们这个世界面临着两大变革:即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解,以及人与本身的和解。”按照《决定》描绘的制度图谱,在今后一个时期,必须加快制度创新,增加制度供给,必须依靠改革和法治推进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改革与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要坚持法治下改革,改革中完善法治。

一是尽快制定迫在眉睫的法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尽快推动出台生物安全法。针对这次疫情暴露出来的短板和不足,抓紧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系统规划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制定该法,去年全国人大在征求草案意见时,江苏省提出了要增加大气、冰山、跨境海洋、河流微生物污染,屠宰场、肉食品加工交易等区域、流域和场所生物安全监测监控的内容。此外,年内全国人大还将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出台长江保护法。这些都是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重要法律。

二是着力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环境问题。长期以来,我们对自然环境关注较多,而忽视了人工改造环境的治理。随着国家环保攻坚战的持续推进,自然环境质量不断得到恢复性改善。而室内环境质量却令人堪忧,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现今社会尤其是城市居民约有2/3的时间在室内度过,室内环境安全监测和污染治理成为老百姓身边突出问题,目前,这一工作仍处于无法律依据、无统一标准、无执法部门的状态。地方人大可先行先试,并跟紧全国人大立法进程,开展生物安全立法、修订或修正地方野生动物保护、动物防疫、传染病防治等地方性法规,筑牢生物安全、公共卫生安全防线。

三是为打赢环保攻坚战提供法律支撑。近年来,我国东部多地区臭氧浓度持续上升,广东已取代了PM2.5成为首要污染物,北京、上海、广东等重点地区采取了一系列VOCs控制措施并取得积极进展。去年,江苏省臭氧浓度同比上升6.8%,拉低了全省空气质量优良率,成为蓝天保卫战的突出矛盾。长江、淮河、大运河、太湖“两横两纵”水系贯穿江苏、水网交织,江海河联运得天独厚,但污染贡献也很大,从长江大吨位轮船到河道小挂浆机都需要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目前,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等条例未将船舶和非道路机械排气污染纳入防治范围,所以,有必要将机动车船、非道路机械排气污染“一网打尽”,通过立法尽快弥补污染防治的漏洞,推动打赢蓝天保卫战,促进绿色航运发展。

四是积极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近年来,南极升温、非洲猪瘟、澳洲大火、中东呼吸综合征、美国流感等现象频发,无不显示生态失衡引发的人类生存环境危机。这次全球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给人类上了一堂活生生的尊重自然、敬畏自然、保护自然的教育课,也警示人们尽快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看不见的病原微生物将个人尊严、生命安全,尤其是国家政治安全、国防安全、贸易壁垒、司法安全、环境安全、社会安全全都化为虚无。

病毒面前人人危机,抗击疫情没有国界。这是对人类文明发展史的最大挑战。把生态文明写在旗帜上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经受住这场大考,并为国际抗击疫情提供了中国方案和无私援助,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深入人心。因此,当今世界应当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指引,以共商、共建、共赢、共享为原则,按照“公开诚信、多边合作、共同应对、有效约束”的框架,在国际权威机构的组织下,重启《国际卫生条例》《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等国际法的修订和谈判,任何国家不得逍遥法外,明确各国应承担的义务、享有的权益,以及资源配置和技术服务,深化国际合作,提升治理能力,监控生物风险,构建全球生物安全命运共同体,推动经济全球化持续健康发展。

(作者系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委副主任,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委办公室供图)

[责任编辑:王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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