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制定出台禁止野外用火决定

2020-05-16 09:27:17 来源:本网专稿 田孔社

    5月15日下午,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新闻发布会。摄影 王斌

   本网讯 记者田孔社 5月15日下午,记者从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据介绍,山西省出台的《决定》共17条,主要明确了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地带禁止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烧纸、焚香、点蜡等祭祀殡葬用火;禁止进入或者途经该区域车辆上的人员向车外丢弃火种;禁止烤火、野炊、烧烤、火把照明、点放孔明灯;禁止焚烧秸秆、焚烧垃圾、烧灰积肥、烧荒燎堰等行为。
                           制定的决定意义重大
   青山绿水是山西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据统计,山西省现有森林面积350多万公顷,森林覆盖率22.79%,草原面积455万公顷。春季是森林草原火灾高发期,2020年3月30日四川西昌森林火灾发生后,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深入排查各类隐患,压实各方责任,坚决遏制事故灾难多发势头,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今年3月以来,该省榆社县、五台山风景区、大同市云州区先后发生森林火灾,山西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楼阳生同志作出批示,要求禁止野外用火。4月27日,楼阳生同志在省委人大工作会议上强调,省人大常委会要尽快行动起来,积极开展立法工作,为有效遏制我省森林草原火灾频发的态势,做出应有的贡献。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以及楼阳生同志的要求,有效防范森林草原火灾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制定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意义重大、非常必要、非常及时。
                             决定的立法过程
据介绍,决定是在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党组的直接领导下制定的。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郭迎光同志亲自安排部署起草工作。分管立法工作的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岳普煜同志于4月28日召集有关部门,召开草案起草动员会,研究工作方案。4月28日至30日及“五一”小长假期间,山西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省应急管理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省林草局,起草了决定草案。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修改,最终于5月15日由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决定的主要内容
   划定了禁止野外用火的范围、明确了禁止用火的行为种类。比如,决定第一条将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划定为禁止野外用火的范围,列举了在此范围内禁止从事的五类野外用火行为,考虑到全省各地情况的不同,决定规定了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的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划定;需要规定防火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同时,为了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决定第二条规定了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形或者进行爆破、勘察、施工等活动,确需用火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
   与此同时,规定了禁止野外用火的责任。政府全面负责、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是做好禁止野外用火工作的重要保证。决定第四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是禁止野外违规用火的责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禁止野外违规用火责任制,划分责任区,落实责任人。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责。第七条规定了县、乡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在重要路口设立防火检查站,进入林区的车辆、人员应当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第八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防火组织建设、责任制落实、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第十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机构,建立森林草原火灾监测预警机制。针对我省发生因电路问题引发森林火灾的情况,第三条专门作出规定:穿越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的输电线路、油气输送管道的防火责任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分层分类管理,定期开展线路巡查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火灾隐患。
   特别是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近期山西省森林火灾频发,主要是人为原因造成的,决定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相关上位法的规定,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第十四条针对违反第一条的野外用火行为,按照不同的情形,区分个人和单位,设置了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提高了罚款的下限,并按照罚款额度的高限进行处罚,以增强决定的威慑力。第十五条、第十六条针对违反第三条、第八条规定的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陈美娟]

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