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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州:拐卖案背后是女检察官放不下的牵挂

2020-04-22 21:13:14 来源:中国网 陈峰 刘娟

本应在父母呵护下健康成长的孩子,却遭遇“骨肉分离”的痛楚,这一切竟是亲生父亲一手酿就,这起亲生亲卖的拐卖案件牵动着办案女检察官的心,历经数月,检察官从案件审查,再到多次协调公安机关、民政局、法院等多部门开展一系列的工作,2020年4月15日,随着法官敲响法槌,犯罪嫌疑人卢某某因拐卖儿童罪,被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事判决生效后,卢某的监护权也被判处撤销,被拐卖的女童等来了新的合法监护人,得到了妥善安置,这起2020年福州市第一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最终顺利落下帷幕。

2019年初,卢某某以妻子离家出走自己无法抚养一儿一女为由,通过他人介绍以支付8万元“营养费”的名义将女儿小慧(化名)卖给一对丧子的中年夫妇。收买人在派出所给小女孩上户口时被民警发现了蹊跷,经侦查卢某某的卑劣罪行被全盘揭发。本案中卢某某在收到买家支付的8万元钱款后,并未如其供述的将钱款用于抚养年幼的儿子和给患病母亲看病,而是将当中的七万八千元都用于打赏某直播平台女主播,行为极为恶劣。经审查,检察机关于2019年11月5日以涉嫌拐卖儿童罪对卢某某依法提起公诉。

就涉罪的父亲向法院提起公诉是检察官的份内工作职责,而如何帮助小慧摆脱伤痛开始新的生活也是检察官无法不去思考的问题。尽管非法收买人家庭各方面条件均优于原生家庭,对这名女童非常关爱,孩子被照顾得很好。但若因此容许被拐卖儿童继续寄养在收买人家庭,则无异于默许此类非法收养的存在。在情与法的冲突中,检察机关更应坚定法治立场,拐卖儿童违法犯罪要坚决严厉打击,非法收养行为不予鼓励支持,以维护被拐卖儿童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孩子不能继续放置于收买人处收养,做好妥善安置成了当务之急,一份《检察建议》就此向公安机关发出:根据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民政厅下发《关于妥善安置打拐解救儿童的意见(试行)》(闽检发 【2019】2号)有关规定,要求办案公安机关依法将解救的被拐卖女童送交民政部门临时照料并签发打拐解救儿童临时照料通知书,不得由收买家庭继续抚养。此外,鉴于该案属于亲生亲卖的情形,要求公安机关应当书面告知民政部门情况。检察建议发出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会同民政部门经多方协调、实地考察,决定把女童送到某民间福利机构临时安置,并为孩子送去衣服、书本等物品,在送去司法温暖的同时,尽力帮助女童适应新的生活环境。

同时,办案检察官为了给女童寻找适合的抚养人开展了一连串的调查发现,女童母亲曾某某早已离家出走不知下落,父亲卢某某为钱卖女面临刑事处罚;经向女童父母双方的户籍地派出所核实,女童的爷爷早已过世,奶奶身患疾病无力抚养;女童的外婆过世多年,外公仍在监狱服刑;卢某没有任何亲属朋友可以帮忙照顾女童。重新翻阅卷宗,随着调查细节的深入,办案检察官发现卢某同事、邻居作证时都表示卢某平时工作表现不积极、很懒,而庭审中卢某某虽认罪但未明确意识到贩卖行为给孩子带来的身心伤害。为了确保女童今后能在健康环境中成长,免受再次被骨肉至亲贩卖的侵害,本着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又一份《检察建议》向晋安区民政局发出。2019年12月16日,晋安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规定,建议其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撤销卢某某对小慧的监护人资格,检察建议发出后区民政局及时向晋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卢某某监护人资格。为了让小慧尽快摆脱不幸,开始新的生活,在新冠疫情期间检察官依然没有停下奔走的脚步,协同公安机关、民政局多次就小慧的最终监护场所选定问题进行沟通,并协商区法院及时启动快立快审快判绿色通道。在卢某某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刑事判决生效后,卢某的监护权也被判决撤销,晋安区民政局成为小慧新的合法监护人,小慧现被安置在福州市福利院。

晋安区检察院以此案为依托,不断延伸检察职能,以点带面探索建立困境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工作长效机制,积极探索与社会各界力量形成合力,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确保未成年人受到妥善监护照料。同时,也将在12309检察服务平台中设立“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区”,进一步畅通困境儿童保护的控告、申诉渠道,提高保护困境儿童的效率、效果。(福州市晋安区检察院 陈峰 刘娟)

[责任编辑:武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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