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办法(修订)》举行新闻发布

2020-04-03 15:17:21 来源:本网专稿 田孔社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办法(修订)》

举行新闻发布

  本网讯 记者田孔社报道,4月1月,记者从山西省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3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办法》(简称“办法”),从今年9月1日起实施。
  修订后的《办法》由原来的不分章节43条修改为现在的5章41条,即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高等学校办学”、第三章“高等学校教师与学生”、第四章“高等教育投入与保障”、第五章“附则”。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必须把教育事业放在优先位置,加快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5月10日召开的全国教育大会上,就优先发展教育事业、加快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提出了明确要求。省委在2019年4月25日至26日召开的全省教育工作大会上,也对发展我省高等教育事业作出了重要部署。
  为依法引领推动、服务保障我省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实现由“以量谋大”到“以质图强”的重大转变,充分发挥高校服务国家战略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及时启动实施办法的修改完善工作。从2019年5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初审,到2019年11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二审,再到本次常委会会议三审通过,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法工委会同省教育厅做了大量基础性工作,努力增强了修订草案的引领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与原实施办法相比,主要有四个方面的重大修改:一是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作用。在修改过程中,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关于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论述,以及省委在全省教育大会上对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部署要求,积极主动把党的领导主张和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法规的具体条文。修订后的实施办法明确规定:“高等教育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并将立德树人作为高等教育的根本任务,要求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二是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为完善高校治理结构,推动高校内涵式发展,增加关于保障学术委员会对高校学术事务行使决策权、保障教职工参与高校管理监督、教育督导部门对高校办学进行督导等方面的规定;为适应本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需求,依法落实高校在收入分配方面的办学自主权,增加关于高校在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确定本校绩效工资结构和分配方案的规定。三是突出了立法的针对性。针对我省高等教育布局和科类结构不够合理的突出问题,增加“建立健全高等学校分类发展体系,引导高等学校明确办学定位、突出办学特色,建设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的规定;针对我省优质教育资源比较短缺的现状,增加“通过重点投入、政策支持、资源保障等措施,推进高水平大学、重点学科和一流专业建设”的规定;针对我省高层次人才培养和供应不足的突出问题,增加关于加强基层教学组织建设、建立健全教授为本科生授课等制度、提高教学业绩在评聘和考核评价中比重等引导教师做好教书育人本职工作的规定。四是增强了法规的可操作性。针对原实施办法中高校办学自主权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规定较为原则的问题,修订后的实施办法作出了细化规定,使得层次更为清晰、更便于实践操作。

 

[责任编辑:陈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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