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如何保护?山西有严厉法规!

2020-04-03 14:11:50 来源:本网专稿 田孔社

野生动物如何保护?山西有严厉法规!

 

  本网讯 记者 田孔社 王婷报道 “禁止买卖、取缔交易”“加快推进全面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立法工作”。4月1日下午,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重要法规举行新闻发布,就修改审议通过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重大意义、法规修改过程和主要内容等进行阐释,并现场解答媒体记者关心的问题。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副主任孙剑纲主持新闻发布会,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蔡汾湘作新闻发布。
  孙剑纲首先表示,《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已于2020年3月31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修改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共五章三十七条(简称“办法”)。


全面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社会公众对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环保意识呼声很高。党中央对此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在多次重要讲话中深刻指出滥食野生动物的严重危害,作出了完善立法、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的重要指示。
山西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楼阳生同志在省委专题会议上多次强调,“禁止买卖、取缔交易”“加快推进全面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立法工作”。
  为落实山西省委的安排部署,省人大常委会党组迅速组织启动修改法规工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牵头,省人大常委会农工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等单位协调配合,经过各方共同努力,2月26日形成了征求意见稿,通过电子邮件向常委会组成人员征求意见;利用电话、网络等形式,向省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省司法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和草原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向全国人大、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专家征求意见;邀请部分省人大代表、省人大立法研究咨询基地、基层立法联系点代表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意见。修改决定草案经过法制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的逐条研究和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的统一审议,并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蔡汾湘介绍,本次法规修改,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和专家学者的广泛支持和赞同。修改后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对禁止食用的陆生野生动物范围进行了细化,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依法全面禁止食用的陆生野生动物范围,并强调不得以药膳的名义食用禁止食用的陆生野生动物。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段宝燕回答记者提问时介绍,我国自然分布的野生脊椎动物据统计有7300多种,还有数量庞大的野生无脊椎动物。目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禁止食用的仅有406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于1988年制定,已经实施30多年,期间进行过几次修改,2016年作过较大修订,主要强调的都是对于野生动物的保护,其规定的禁食范围较窄,对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其他非保护类陆生野生动物,并没有明确规定禁止食用。
针对以上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明确了全面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为山西省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斩断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利益链条


  本次法规修改,对禁止食用的陆生野生动物范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基础之上进行了细化,法规条文采取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山西全面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的范围,便于公众理解接受,消除了法律上的模糊、空白地带,实现了野生动物“应保尽保、应禁全禁”。
  为斩断包括有形市场、网络交易、黑市交易、走私贩卖等各种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利益链条,在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方面,《决定》新增了两条禁止性规定:第四条“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交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第五条“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服务等交易、消费场所以及运输、仓储、寄递等经营者,不得为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提供条件、场所或者其他服务。”“餐饮经营者不得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的名称、别称、图案制作招牌、菜谱等招揽顾客。”
  依法全面禁止食用褐马鸡、黑鹳、华北豹、原麝、大天鹅、猕猴、刺猬等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陆生野生动物;野猪、草兔、原鸽、猪獾、黄鼬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蝙蝠、田鼠、蝉等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段宝燕强调,这里需要说明的,捕捞鱼类等天然渔业资源,是一项重要的农业生产方式,也是国际通行做法,对于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之外的其它水生野生动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列入禁食范围。按照国家中医药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可以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同时应当实行严格的审批和检疫检验制度。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内常见的家禽家畜,如猪、鸡、鸭、鹅、牛、羊、驴等,依照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检疫检验后,可以食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防疫需要依法决定临时禁止食用的除外。


重典治乱对违法行为严厉处罚


  记者注意到,以重典治乱的立法理念,山西省新修改的实施《办法》对违法食用、交易、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
  一是在食用环节,违法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将有关违法信息计入社会诚信档案,没收陆生野生动物,食用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食用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并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十倍的罚款。
  二是在交易环节,以食用为目的,交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将有关违法信息计入社会诚信档案,没收陆生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并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十倍的罚款。
  三是在交易关联环节,为非法陆生野生动物交易提供条件、场所或者其他服务以及违法制作招牌、菜谱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将有关违法信息计入社会诚信档案,没收陆生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四是在猎捕环节,违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用于食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吊销特许猎捕证或者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十倍的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介绍,根据这些规定,今后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非法食用、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将面临至少一万元的罚款,违法行为涉及金额越高,相应的处罚也越重。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前述规定,构成犯罪的,还将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体现出法律对涉及野生动物犯罪的震慑。

 

[责任编辑:陈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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