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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改委等五部门联合发文 简化优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

2020-03-23 23:45:16 来源:改革网 武艳杰

改革网福州3月23日讯(记者 武艳杰) 日前,福建省发改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建厅、农业农村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福建省关于简化优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据悉,该《意见》进一步改革、创新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在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下,对促进农村项目建设,推动农村生产复工复产、打赢脱贫攻坚战,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意见》进一步简化优化项目审批手续,按“规划代立项”原则,将农村小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简化为列入规划和设计阶段两个环节。凡列入规划的农村小型建设项目,视同已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进入设计阶段。对在原址上修复、修缮、养护、加固的工程,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直接实施。

《意见》所称农村小型建设项目指: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由乡(镇、街道)、村(居)委员会、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或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事业单位作为项目业主,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50%及以上,工程总投资估算在50万元及以下(不包括征地费等),在行政村实施的小型建设项目。

《意见》简化发包流程,农村小型建设项目预算经审核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采购,可依法不招标,约束任意扩大强制招标范围行为,由项目业主集体决策,可以通过竞争比选方式,也可以直接委托方式确定。

《意见》明确一些技术简单、农民参与积极度高的农村小型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投工投劳方式实施,按“工料法”管理。

《意见》在推进改革措施的同时,强化监管措施,明确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履行行业指导、监管职责。乡(镇、街道)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做好项目的组织申报、政策咨询、备案审批、业务指导等工作。引导村民参与监督,推行项目公示、公开,档案管理制度。组织老党员、老村干部、乡贤等参与监督。


《意见》具体内容↓↓

一、明确农村小型建设项目范围

(一)本意见所称农村小型建设项目指:

1、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由乡(镇、街道)、村(居)委员会、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或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事业单位作为项目业主,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50%及以上,工程总投资估算在50万元及以下(不包括征地费等),在行政村实施的小型建设项目。

2、项目类别(主要包括但不限于):(1)基础设施:农房整治、公厕建设、垃圾及污水治理、供排水管网工程、停车场、村容村貌改造提升工程、人居环境建设、农村道(公)路、水毁道(公)路维修、道(公)路安保工程、候车候船室(亭)、水运码头工程、河道清淤、泊岸护岸修缮、水土保持、安全饮水、灌排渠、机耕路、农业生产废弃物处理、农田建设、林区生产道路、林区管护设施、林相改造、森林步道、景观带建设、小型渔港维护改造工程、渔业养殖配套设施、小型互联网工程、农村电网工程等;(2)社会事业:幼儿园、小学、中学校舍维修改造、社区综合服务场所、乡镇敬老院、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农村幸福院、居家养老服务站、老年人活动中心、长者食堂、照料中心、公益性乡村骨灰楼堂、村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旅游设施、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业务用房的改、扩建等;(3)其他: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等。

(二)以下项目建设不适用本意见:

1、桥梁、高架、隧道、高边坡等技术复杂工程;

2、地质灾害防治工程;

3、防洪堤、水库除险加固、技术难度大的塘坝沟渠修建修缮、防洪防汛等涉及安全的工程;

4、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办质〔2018〕31号)规定的项目;

5、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建筑等技术要求高的修缮工程;

6、其他对项目安全要求较高和施工技术要求较高的工程。

二、简化项目前期工作

(一)精简审批手续

1、农村小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简化为列入规划(专项规划、实施计划、项目库,以下统称为规划)和设计阶段两个环节。

2、凡列入规划的农村小型建设项目,视同已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进入设计阶段。在制定规划时,行业主管部门要明确项目选址、建设规模,组织行业论证,做深做细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衔接,比对是否符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公益林管理等管控要求。按照上述规划带项目方式实施的农村小型建设项目,项目业主无需办理施工许可,乡村规划许可实行承诺制审批(经营性建设工程除外)。履行用林、用地、验收、产权等手续,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办理。设计工作由业主组织,设计审查请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有关技术人员参加,形成会议纪要,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3、未列入规划的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视同已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进入设计阶段。

4、在原址上修复、修缮、养护、加固的工程,无需立项,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5、农村小型建设项目,按照《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服务助推两大协同发展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闽环发〔2018〕26号)中豁免管理的要求执行。

6、积极探索“审批不出乡镇”的办理模式。由村组织向乡(镇、街道)提交项目红线图,乡(镇、街道)统筹办理有关手续。

(二)简化发包流程

1、农村小型建设项目预算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审核,预算经审核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采购,由项目业主集体决策,可以通过竞争比选方式,也可以直接委托方式确定。

2、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的项目业主可以聘请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自行组织监理。自行监理的,按行业部门制定的简化内业资料的要求做好内业资料,允许使用该内业资料进行验收。

3、由村(居)委员会、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项目业主的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经村组织集体决策,可组织当地村民投工投劳建设,采用工料法管理,材料、用工采购由项目业主组织实施,确定一名村干部统筹负责,组成3人(含)以上的采购组实施采购,成立村务监督小组进行监督。

三、规范资金使用管理

(一)发挥投资最大效益。项目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精打细算,发挥资金最大效益,形成尽可能多的实物工程量。

(二)加强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各项农村小型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按照村财镇管办法进行专账核算,乡(镇、街道)应当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项目验收情况、决算审计和工程量复核结果作为项目资金结算的依据。

(三)及时拨付项目建设资金。乡(镇、街道)资金管理部门要根据项目进度及时拨付建设资金,严禁挤占挪用,严禁拖欠农民工工资。根据项目业主申请,可以先行拨付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四)支持投工投劳政策。对投工投劳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根据项目业主提供的经各方确认的用工清单、购料发票等相关凭证,依申请及时拨付资金。

四、完善项目实施监管

(一)推行项目公开公示制度。项目申报、设计方案选定、合同签订、材料采购、项目资金使用、村民投工投劳、项目验收等情况,向村民公开公示,接受村民监督。

(二)引导村民参与监督。依托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组织老党员、老村干部、村民代表、乡贤等协助加强对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的监督。

(三)加强行业监督。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的行业监督、管理。在实施过程中加强指导、协调、推动、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在竣工验收阶段做好指导、整改提高等工作。

(四)做好验收工作。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组织验收,形成验收报告,验收通过后项目投入使用。验收工作邀请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有关技术人员参加,形成会议纪要。

(五)完善项目档案资料。项目业主应规范收集整理农村小型项目建设相关资料,实行一项目一档案,统一装订,交由乡(镇、街道)、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存档备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电子档案存放备查。

五、加强组织保障

(一)建立工作机制。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简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将其作为推进实施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认真抓好落实。建立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监督、乡(镇、街道)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村(居)委村民积极参与建设的工作机制。

(二)落实配套措施。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的策划、规划工作,确保规划带项目方式的组织实施;组织制定发布设计通用图样供项目业主设计使用,提高设计效率。

(三)防控廉政风险。创新监管机制,加强权力运行的公开,主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有效防控项目管理、实施等环节的廉政风险。对存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针对小型农村建设项目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向村民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接受村民监督,增强政策的执行力。

六、其他

(一)项目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总投资估算400万元及以下,农村公路养护总投资估算200万元及以下的,如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可参照本意见。

(三)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占50%以下的农村小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意见。

(四)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地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责任编辑:赖斯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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