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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进一步促进恢复生猪生产政策举措

2020-02-27 13:14:44 来源: 

第一条   2020年,全省恢复生猪生产目标任务为存栏1044万头、生猪出栏1800万头。各设区市要将目标任务进一步细化分解到县(市、区),县级要落实到乡镇和养殖场。省委、省政府将恢复生猪生产目标列入2020年高质量发展考核,对设区市前三名分别给予800万元、600万元、400万元的奖励。

(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统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第二条  对规模猪场扩能增量实施综合奖励政策。将规模猪场扩能增量列入省以上现代农业发展专项约束性任务,分市县明确生猪存栏、出栏绩效目标。省财政对规模猪场新增出栏1万头商品肥猪(自202011日至2021331日)给予100万元的奖励,据实奖励。万头以下猪场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制定奖励政策。

(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

第三条  进一步扩大规模猪场贷款贴息范围。将财政贷款贴息列入省以上现代农业发展专项约束性任务。在现有种猪场和规模猪场贷款贴息政策(苏农计〔201927号文件)的基础上,将贷款贴息补助对象由年出栏5000头以上规模猪场调整为年出栏500头以上养殖场。同时,省财政对种猪场和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自202011日至1231日对符合苏农计〔201927号文件规定的贷款再给予1%的贴息。

(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

第四条  加大对规模猪场新增种猪的奖补力度。对自本文下发之日起至2020930日新增符合条件的种猪给予每头700元的奖补。其中,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5市,由省级给予700/头奖补;南通、扬州、泰州3市,由省、市、县分别给予500/头、100/头、100/头奖补;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5市,由省、市、县分别给予400/头、200/头、100/头奖补。

(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

第五条  生猪养殖用地应保尽保。把符合规划、生态循环型猪场的发展用地需求,列入用于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的不少于5%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鼓励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保障生猪产业发展用地。对新建规模猪场按每5万头产能安排3亩建设用地指标,由省级统筹解决。对改扩建的规模猪场,如需配套建设用地的,由县(市、区)安排建设用地指标。涉及猪场配套建设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红线的,可使用地方预留的规划建设用地指标,通过编制村庄规划予以解决。

允许在级、级保护林地内建设养殖场并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允许设施农业用地建设生猪养殖多层建筑。

合理布局生猪养殖区域,在现代农业产业园区中安排一般农用地,配套建设生态循环型生猪养殖场,其中规模猪场配套建设纳入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认定标准。

(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省农业农村厅)

第六条  优化生态环境管控,严禁打着环保名义搞无猪市”“无猪县。禁养区划定方案不得作为禁止养殖强制性措施的依据,如需对养殖场进行关闭搬迁,必须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对非禁养区内符合养殖规划、达到环保要求的规模猪场,确需关停或拆除的,要给足合理过渡期,并按照拆一补一原则落实异地搬迁。加快推进生猪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做好生猪生产环评管理服务,严格依法监管畜禽粪污处理。 

(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

第七条  严格落实非洲猪瘟防控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压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养殖场主体责任,积极推行动物防疫网格化管理,及时落实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等政策,加大对非洲猪瘟防控核心技术的培训与指导。 

(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第八条  加大督查通报力度,对国家和省出台的系列政策落实情况和恢复生猪生产任务完成情况实行定期调度,开展专项督查,结果报送省委、省政府,并通报至各地党委和政府。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第九条  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工作机制。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市、县(市、区)政府建立恢复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相关部门按照既定工作职责,切实履职尽责,强化分工协作,建立领导干部挂钩服务养殖企业制度,切实加强对恢复生猪生产工作的统筹指挥和协调。

(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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