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中国改革报、改革网记者 孙俨 赵宗报道)日前,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山东省医保局联合制定出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58号),对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作出具体政策规定。按照经山东省政府同意印发的《关于构成哄抬价格行为涨价幅度界定问题的意见》(鲁价调发〔2005〕65号)规定,自即日起至疫情解除前,对山东省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口罩、消毒水、药品等防疫用品,以及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肉、蛋、菜、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实行涨价幅度控制,上述商品购销差价超过35%的,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哄抬价格行为依法查处。疫情防控期间的价格违法行为,均可依据本通知规定处理。据此,青岛市相关部门将及时抓好政策贯彻落实,切实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