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剑”虚假诉讼 维护诚信有序司法环境

2020-01-10 10:29:51 来源:本网专稿 

部分当事人在运用法律武器解决矛盾纠纷的过程中,或单方或合谋,虚构本不存在的案件事实、构建虚假的法律关系,利用合法的诉权达到非法目的,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 中国改革报记者 刘梦雨

近期,一部聚焦律师行业的电视剧《精英律师》热播,观众在沉浸于剧情的同时,对于如何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了更多理解和思考。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权利意识的提高,我国纠纷解决的形式向司法化过渡,更多人通过选择法律这一方式,化解矛盾、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然而,在现实中也有部分当事人在运用法律武器解决矛盾纠纷的过程中,或单方或合谋,虚构本不存在的案件事实、构建虚假的法律关系,利用合法的诉权达到非法目的。虚假诉讼既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也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虚假诉讼损害司法公信力

近日,安徽省检察院召开“监督虚假诉讼,维护司法秩序,助力社会诚信”主题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2017年~2019年3年间,就虚假诉讼民事案件,安徽检察机关共办理监督案件1004件,其中抗诉320件,再审检察建议471件,审判人员违法检察建议172件。2019年共办理771件,抗诉257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359件。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指当事人单方或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炮制出假案子,企图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

为逃避债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伪造工程量结算单、虚增工程量;为骗回被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部分养老金,伪造借条;为逃避其他债务,虚增可获优先受偿权的债务,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虚假诉讼案中,当事人及相关利益方通过恶意串通、虚构案件事实、捏造法律关系、伪造证据等手段制造虚假诉讼,恶意利用国家司法制度以实现个人目的,不仅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干扰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更破坏社会诚信,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厅长元明表示,近年来,虚假诉讼在民商事审判多领域频发,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纠纷、房地产权属纠纷、离婚涉财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等几类。其中,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事实简单,合同履行的路线短促,成诉的证据要求低,虚假诉讼的证据形式在外观上更加规范、真实而不易被觉察,致使民间借贷纠纷成为虚假诉讼的“重灾区”。

记者了解到,虚假诉讼危害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侵害利益多元化,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方式隐蔽多样,发现查处难度大;表现形式往往缺乏对抗性,以调解结案居多;案件数量仍然处于高发阶段,类型多为涉财型纠纷。

经济利益驱使不惜以身试法

为了逃避房产出卖的交付义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通过伪造证据、虚构民间借贷关系的方式提起民事诉讼,骗取人民法院调解书,侵害了本应按期买房收房“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事情源于2017年8月28日,施国青与上海某茶叶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健在芜湖市镜湖区签订《借款协议》,约定施国青借给上海某茶叶公司700万元。2017年9月18日,施国青向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上海某茶叶公司归还借款本息705万元。2017年9月21日,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了上海某茶叶公司偿还施国青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合计705万元。后施国青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双方于2017年10月1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上海某茶叶公司将其位于上海市的一套房产(约定房价为500万元)用于抵偿施国青的债务。2017年11月底,案外人向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举报称,上海某茶叶公司名下位于上海的房屋已经出卖,王健与施国青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达成以物抵债协议,逃避房产交付义务,侵害其合法权利。接到举报后,检察机关针对案卷材料进行仔细分析,发现该案存在诸多疑点,遂决定依职权受理,并启动调查核实程序。

而这只是各地司法机关发布的民事虚假诉讼监督典型案例中的一例。为何在司法机关的严厉打击之下,虚假诉讼还屡屡发生?

北京律师肖东平认为,之所以会出现虚假诉讼的问题,在于一部分当事人道德观念缺失、法律意识淡薄,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为了达到非法目的,不惜以身试法,骗取法院诉讼文书确认。虚假诉讼案件的行为人通常具有较为亲密的关系,如亲属关系、朋友关系等,往往经过当事人周密串通、精心策划,并且通过诉讼途径实现形式上的合法性,使得查处的难度增大。

虚假诉讼行为人一般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造假能力。元明分析表示,个别律师充当司法掮客,“勾兑”当事人和承办法官,成为虚假诉讼的“智囊”,有的法官收受当事人贿赂后,充当虚假诉讼的“保护伞”。

综合施策形成防范打击合力

“虚假诉讼的根本成因在于诚信缺失,加强虚假诉讼监督的主要目的也是助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强调。

为此,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加大对虚假诉讼的刑罚打击力度。对构成虚假诉讼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诈骗罪,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等犯罪分子,依法予以刑罚。

各地也纷纷向虚假诉讼行为“亮剑”,出“重拳”、用“重典”,制裁虚假诉讼行为,维护诚信有序的司法环境。

为有效防范和打击网络“套路贷”虚假诉讼违法犯罪,2019年11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我国首个打击网络“套路贷”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的工作指南——《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打击与防范网络“套路贷”虚假诉讼工作指南》,披露网络“套路贷”常见“套路”手法,明确加强对网络借贷案件立案、审理、执行环节的审查力度,全流程狙击网络“套路贷”虚假诉讼。

2019年6月11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市法院开展为期半年的“整治虚假诉讼专项活动”,针对民间借贷、离婚析产、以物抵债、劳动争议、公司分立(合并)、企业破产等领域的虚假诉讼;滥诉、恶意起诉、滥用管辖权异议、虚假或有偿公民代理等立案环节的虚假诉讼或恶意诉讼等五个方面重点整治。截至2019年10月底,宁波全市法院共摸排涉虚假诉讼线索363条,涉及1158起案件,涉及标的额5.98亿元。

为推动构建防范打击虚假诉讼的司法共同体,目前,广州市检察院正在牵头制定广州市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关于建立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该意见正在会签过程中,会签后将在全市范围内形成查办虚假诉讼的合力。广州还将成立检察机关虚假诉讼监督指挥协调中心,进一步强化虚假诉讼监督工作。

有专家建议,防范打击虚假诉讼,不仅要通过司法途径严厉打击,加大惩戒力度,同时要强化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升社会诚信氛围。进一步完善针对企业和公民的征信管理系统,将虚假诉讼参与人列入失信名单,完成将现有相关信息平台与社会信用体系接轨的工作。 

[责任编辑:陈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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