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失信惩戒“善意”理念

2020-01-06 14:23:22 来源:本网专稿 

最高法明确可不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的几类情形


中国改革报讯 记者何玲 实习记者孟佳惠报道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指出,对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严格依法、审慎适用”,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在严格规范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方面,《意见》规定,各地法院对于决定采取惩戒措施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其1个月至3个月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不再采取惩戒措施;未履行的,再采取。

《意见》还规定了几类解除或暂时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情形。比如,公司被限制消费后,它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确因为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的,原来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属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也就是说,不存在恶意变更、规避执行的情形,应当予以准许。

同时,《意见》明确不得采取惩戒措施的几类情形,其中规定,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责任编辑:王小义]

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