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建设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重要一环

2019-12-10 11:43:15 来源:本网专稿 

——访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民商经济法室主任王伟

□ 中国改革报记者 岁正阳

6年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重大命题;6年后,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全面总结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任务和具体举措,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是“中国之治”的密码所在。

时间是客观的见证者,也是伟大的书写者。这6年来,全面深化改革逐步深入,社会治理取得巨大成就。但同时也要看到,随着经济结构深刻变革,社会治理面临的形势环境变化之快、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努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在这个过程中,信用建设发挥的积极作用举足轻重,以信用体系建设为抓手,进一步构建起规范、高效的治理体系也逐渐成为社会共识。正如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民商经济法室主任王伟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所言,“在新时代背景下,信用手段在构建社会治理新格局方面可以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新趋势:信用建设更强调多元主体的制度安排

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领域。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将“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当中,并提出一系列新思路新部署,为新时代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指明了方向。

谈及如何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王伟直陈信用手段对构建社会治理新格局具有积极作用。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顺应社会治理体系新格局的需要,构建多元主体参与、多种手段并用的信用治理格局,推进社会运行具有更高信任度,有效降低社会治理成本,提高经济和社会活力。”王伟表示,信用建设的主体不应仅仅局限于政府等公权力部门,手段上不再仅仅是自上而下的命令和强制,而是更强调上下互动,注重合作、协商、引导等多元主体、多种手段的制度安排。

诚如王伟所言,如今,随着多元参与理念的形成,信用建设主体从单一政府向多元主体转变,现代意义上的国家治理,更强调多元主体之间的相互配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立足于中国实际、借鉴域外经验,提出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

未来,我国社会治理将呈现什么趋势?在王伟看来,有三个较突出的特点:

其一,社会治理的法治化趋势。国家治理现代化,首先是国家治理的法治化。如果没有法治化,现代化也无从谈起。因此,顺应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趋势,要实现社会治理的高度制度化以及严格法治化。

其二,社会治理主体多元化趋势。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迁,客观上既需要一个积极有为的政府,也同样需要一个充满活力的社会。这就有必要构造政府与社会充分互动、共同合作、共同治理,形成政府、社会、市场、共同参与的“多元共治”格局。由此,党委、政府以及市场主体、社会组织、新闻媒体、社会公众都应该在社会治理中发挥各自的作用和优势,突出“多元共治”特点。

其三,社会治理手段多元化趋势。社会治理应当依靠多元化手段,既可以是来自于国家正式制度层面的“硬法之治”,也可以是来自于非正式制度层面的“软法之治”,如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社会组织的自律规定、村规民约等。

对于政府而言,既可以在安全等领域采取高强度的管理手段,也同样可以引入中等强度以及相对中性的管理手段,甚至引入合同、指导、劝诱等较为柔性的管理手段。由此构建一种政府有效管理、社会运行充满活力的社会治理机制。

硬原则:始终坚持依法依规合理适度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加强失信惩戒。

当前,各地方各部门在充分运用失信惩戒治理社会取得积极成效的同时,也引发了社会对于失信惩戒的广泛关注。在8月16日国家发改委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孟玮表示,要防止失信“黑名单”认定和实施失信惩戒措施的泛化和扩大化,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始终坚持依法依规以及合理适度。

谈及在推进失信惩戒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王伟从法律的角度给出建议:“有效规制失信惩戒泛化的最根本手段,就是实现失信惩戒的法治化。”他认为,对失信行为实施行政性惩戒有其基本法治思路。

对失信行为进行更加准确的法律界定。对于纳入行政性惩戒范畴的失信行为,应按照惩戒法定的要求,考察信用主体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和主观故意性。其一,对违法失信主体实施惩戒,应当指向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违法失信行为。其二,应当受到惩戒的违法失信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应具有故意性。

确立行政性惩戒机制的法治原则。行政机关实施的失信惩戒会对信用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产生较大影响,故应当遵循相应的法治原则,实现惩戒权力法定、惩戒措施法定、惩戒程序法定。其中,对于限权类行政“黑名单”措施要进行重点规制,其基本法治要求是:标准法定、实施主体及惩戒方式法定、列入及移出程序法定、救济机制法定。

行政性惩戒应当符合正当性要求。行政性惩戒措施应当平衡惩戒与保障之间的关系,确保实施的正当性。其一,行政性惩戒与违法行为之间应有合理关联;其二,行政性惩戒措施的实施应符合比例原则;其三,行政性惩戒的非连带性。

建立相应的信用修复制度。失信惩罚措施和纠错机制是一个硬币的两面,二者密不可分。对于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若属于可修复的情形,应由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修复,作出遵守法律的承诺,实施整改等修复行为。相关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作出信用修复决定。信用修复决定应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着力点:建机制强监管促服务

如今,诚信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人们的信用意识也逐渐提升。生活中,不守信用会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甚至成为失信被执行人。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正在稳步推进,并产生积极效果。但在王伟看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目前仍存在一些瓶颈。比如,法治化水平相对较低,信用信息机制的传导机制不够完善,对信用主体的权益保护机制不够健全等。

就如何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王伟提出六点建议。

一是尽快制定统一的社会信用法。为社会信用建设提供上位法根据,明确界定经济信用和公共信用的基本功能和适用边界,实现经济信用和公共信用的法治化。

二是完善信用信息传导机制。在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共享、公开、查询等方面确立较为完整和体系化的法律机制。

三是完善信用奖惩机制。将信用奖惩机制作为立法规制的重点,实行类型化规制,尤其要重在对惩戒性行为的规制,根据惩戒权的法律来源不同及其本质,形成市场性惩戒、社会性惩戒、行业性惩戒、司法性惩戒、行政性惩戒等各类机制。

四是促进信用服务业的发展。强化市场竞争,放松市场准入控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于上位法没有纳入调整范畴的信用服务机构,赋予地方相应的管理权。强化信用信息的财产属性,探索按数据分配的新型财产分配机制。

五是加强信用权益保护。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进一步发挥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法律的功能,注重维护信用主体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利。

六是强化信用建设的技术支撑。随着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技术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作用更加突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经呈现出技术驱动的趋势,使得经济社会的发展呈现出数字化、信用化、平台化、智能化等特征。因此,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须强化技术支撑。

[责任编辑:王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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