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 可试点代表人诉讼

2019-11-21 16:51:28 来源:本网专稿 

最高人民法院发文明确,支持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法院逐步展开试点工作

中国改革报讯 记者何玲报道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指出,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可试点代表人诉讼。支持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法院选择个案以《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代表人诉讼方式进行审理,逐步展开试点工作,保障投资者便捷、高效、透明和低成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积累审判经验。

就证券纠纷领域相关问题,《纪要》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施行以来,证券市场的发展出现了新情况,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的审理对司法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要充分发挥专家证人的作用,使得案件的事实认定符合证券市场的基本常识和普遍认知或者认可的经验法则,责任承担与侵权行为及其主观过错程度相匹配,在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通过民事责任追究实现震慑违法的功能,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秩序。

《纪要》提出,在共同管辖的案件移送认定方面,原告以发行人、上市公司以外的虚假陈述行为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被告申请追加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人民法院在追加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行受理因同一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6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方式方面,在传统的“一案一立、分别审理”的方式之外,一些人民法院已经进行了将部分案件合并审理、在示范判决基础上委托调解等改革,初步实现了案件审理的集约化和诉讼经济。

《纪要》强调,多个投资者就同一虚假陈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采用代表人诉讼方式对案件进行审理的,人民法院在登记立案时可根据原告起诉状中所描述的虚假陈述的数量、性质及其实施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等时间节点,将投资者作为共同原告统一立案登记。原告主张被告实施了多个虚假陈述的,可分别立案登记。

《纪要》明确,虚假陈述的揭露和更正,是指虚假陈述被市场所知悉、了解,其精确程度并不以“镜像规则”为必要,不要求达到全面、完整、准确的程度。原则上,只要交易市场对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权威媒体刊载的揭露文章等信息存在着明显的反应,对一方主张市场已经知悉虚假陈述的抗辩,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张海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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