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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明确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

来源:中国改革报作者:时间:2019-11-15


本报讯 记者刘梦雨报道 为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主动纠正纳税失信行为,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开展纳税信用修复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告》第一条明确了19种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及相应的修复条件,共包括15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和4项直接判D级情形。

《公告》明确,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记者了解到,修复指标调整将与相应扣分及直接判级指标一一对应。对于修复后涉及纳税信用级别调整的,税务机关也将记录评价结果调整情况。纳税信用修复完成后,纳税人按照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未履行信用修复承诺,通过提交虚假材料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的,在核实后撤销已完成的纳税信用修复,并在纳税信用年度评价中按次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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