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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放管服”改革 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2019-10-25 13:55:57 来源:中国改革报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我国优化营商环境制度建设进入新的阶段

□  本报记者   刘  政

10月2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国家统计局局长宁吉喆和司法部立法二局副局长张要波出席介绍优化营商环境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据悉,10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府立法为投资兴业提供制度保障

“《条例》规定全面,内容详实,充分反映了社会各界的诉求和心声,凝聚了社会的广泛共识,是一项史无前例、开创性的工作。”宁吉喆表示。

《条例》的出台填补了立法空白,是对习近平总书记“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个重要指示精神的贯彻落实,是党中央、国务院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推出的一项新的重大举措,同时也是对市场主体和社会各方面期盼的及时回应。在张要波看来,“制定这样一部专门行政法规,可以说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在我国营商环境建设制度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标志着我国优化营商环境制度建设进入新的阶段。”

“制定出台《条例》,旨在增强微观主体活力,持续深化改革,巩固改革成果。”宁吉喆表示,制定专门行政法规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以政府立法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提供制度保障,是深化改革开放、促进公平竞争、增强市场活力和经济内生动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宁吉喆介绍了《条例》的三大特点:一是既全面系统,又突出重点。《条例》共7章72条,围绕贯彻新发展理念、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对“放管服”改革的关键环节确立了基本规范。同时,聚焦突出问题,重点围绕强化市场主体保护、净化市场环境、优化政务服务、规范监管执法、加强法治保障这5个方面,明确了一揽子制度性解决方案,推动各级政府深化改革、转变职能。

二是既有原则规定,又有具体要求。《条例》围绕建立健全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进行了制度设计。同时,对压减企业开办时间、简化企业注销流程等反映强烈的问题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在实践中便于操作,有助于切实提升市场主体的获得感。

三是既集成实践经验,又注重汇聚众智。《条例》参考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北、陕西、天津等省市先行先试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是近年来优化营商环境实践经验的集成和集体智慧的结晶。

在新起点以“5个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据宁吉喆介绍,下一步,将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人人参与营商环境建设的良好氛围。组织各级政府部门学习《条例》,向超过1亿户的市场主体宣传普及《条例》规定和精神,形成全社会共建一流营商环境的强大执行力。

构建“1+N”法规政策体系。《条例》涉及面广,与现行的上千部法规文件密切相关,有必要加快配套制度“立改废”。

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一流营商环境。以《条例》出台为契机,找短板、补弱项、抓落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宁吉喆表示,今后优化营商环境主要是做到“5个进一步”:

一是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再推动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进一步清理规范各类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

二是进一步推进公正监管。在市场监管领域推进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优化环保、消防、税务、市场监管等执法方式,对违法者依法严惩、对守法者无事不扰。对共享经济、数字经济、人工智能、智能制造等新产业新业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促进新兴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是进一步做到简政便民。持续减少和规范证明事项,精简公用企事业单位索要的证明材料,2020年6月底前全面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效解决烦扰群众的各种“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问题。加快整合政务信息系统,推动政务服务数据和信息可靠交换、安全共享,构建全国政务服务“一张网”,在更大范围实现“一网通办”、异地可办。大力推行APP办事、移动支付,推广使用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等,力争到2022年前,全国所有政务服务事项全面实现“一网通办”,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四是进一步提振市场主体投资兴业的信心。落实缩减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证照分离”、简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压减工业生产许可证等措施,今年年底前在全国将企业开办时间压至5个工作日以内、办理用电业务平均时间压至45个工作日以内,特别是要破除市场主体反映多的纳税、获得信贷、办理企业注销和破产等方面的堵点痛点。抓好中小企业高收益债券、小微企业金融债券、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相关政策落实,健全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降低融资成本。

五是进一步完善制度法规。《条例》作为我国优化营商环境领域的第一部综合性行政法规,涵盖了营商环境建设的方方面面,与已有法律法规相衔接的工作量大、工作难度高。

《条例》对符合改革方向的创新性做法和具体程序、条件仅作了原则性规定,需要加快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对不符合《条例》精神的法规文件进行必要修改完善,确保相关法规文件与《条例》保持一致。

(本文刊登于2019年10月25日中国改革报第2版要闻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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