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个人破产制度需严把诚信关

2019-10-18 10:55:43 来源:本网专稿 

□ 岁正阳

近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平阳县人民法院,通报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情况。在该案例中,月收入4000元、资产不到5位数,却负债214万余元的某破产企业股东蔡某,在法院的积极实践下取得4位债权人的谅解,最终只需偿还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

此案一出,舆论反响强烈。有观点认为,该案保障了债务人基本生存权利,避免了债务人因困顿而走上绝路,也得到了债权人的认可,体现了司法的人性化。也有观点对此表示出担忧,在相关制度不健全、诚实守信意识仍欠缺的情况下,债务人可能借此恶意逃避债务。

对此,经办该案的平阳县法院工作人员表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保护的是“诚信而不幸”的人,不是“老赖”,法院还会采取举措严格把关防范逃废债行为,不让债务人“钻空子”。

据了解,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还没有“个人破产”的概念,但“个人破产”的情况大量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全国“执行不能”案件占执行案件总量的40%左右。尤其是一些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案件,被执行人财力有限,确无清偿能力。

在司法界看来,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手段。然而,囿于传统债权债务观念根深蒂固、个人财务申报登记制度不成熟、个人信用制度和惩戒机制不完善等因素,个人破产制度一直以来推进缓慢。

对此,《经济日报》指出,推行个人破产制度,必须完善信用体系建设,严把诚信关口。具体而言,应明确债务人如实报告财产的义务,明确其未如实报告财产、欺诈、恶意逃废债务的法律后果。同时应征求债权人相关意见,明确债务人在破产后一定期限内财产达到一定数额的,仍应清偿之前的债务。

“推行个人破产制度,自然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对于平阳县法院的“试水”,《齐鲁晚报》发表评论表示,在诚实守信意识尚未深入人心,相关规则尚不健全的背景下,推行个人破产制度,势必严把诚信关口,谨防其沦为失信者赖账的“后门”。

据了解,今年7月,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不少业内专家表示,目前,我国已逐渐具备个人破产立法的现实条件,重点问题是,如何在充分建立社会共识的基础上推动个人破产向前迈进。

值得说明的是,此次个人破产案件,不少地方可圈可点。比如,要求债务人承诺除管理人已查明的财产情况外,无其他财产;若有不诚信行为,愿意承担法律后果,若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3.2万元的债务履行完毕之日起6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且该方案经过了债权人一致认同。这些细节的处理,值得其他地方在推行该制度时参考借鉴。

简而言之,只有辅之以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和严密的法律体系,方能让个人破产制度不被恶意利用、成为“老赖”投机倒把的“后门”。 

[责任编辑:王小义]

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