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电力中长期交易监管 严禁不正当竞争

2019-09-23 12:06:51 来源:本网专稿 

国家能源局研究推进电力中长期交易“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和“互联网+监管”

中国改革报讯 记者岁正阳报道 日前,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加强电力中长期交易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规范制定市场交易规则、规范组织市场交易等多方面内容。强调加强市场信用监管,对于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列入“黑名单”管理,实施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

根据《意见》,对电力市场成员拒不履约、恶意欠费、滥用市场力、开放歧视、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等失信行为,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在电力市场成员内部进行通报,并通过有关信息平台、网站向社会公布。对于严重失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限制有关市场主体参与交易或强制其退出市场。

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集中竞价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季、月、周等日以上的电力交易。《意见》明确提出,将规范制定市场交易规则、规范组织市场交易。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将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电力交易机构及市场管理委员会起草各地中长期交易规则。

对于市场交易事中事后监管,《意见》指出,对市场主体违反有关规定的,或者单一市场主体所占电力市场份额超过一定比例影响市场有效竞争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中止其参与部分或全部市场交易品种等措施。此外,还将加强信息披露和报送监管。《意见》称,将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研究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和“互联网+监管”,建立政府监管与外部专业化监督密切配合的监管体系。

《意见》规定,参加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电网企业(作为购电方)等市场主体,严格遵守市场注册管理制度,按照市场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进入和退出电力市场、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市场交易合同、参与市场交易,严禁不正当竞争、串通报价等违规交易行为。

对于电网企业,《意见》要求其做好市场交易服务,为参与市场交易的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和电网接入服务,按照市场结算规则提供计量、抄表等服务,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输配电费、代收代付电费。针对售电企业公平参与市场交易作出更具体的规定,《意见》要求电网企业、发电企业所属售电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运营。

[责任编辑:张海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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