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全面实施个人所得税申报信用承诺制

2019-08-30 14:00:00 来源:本网专稿 

两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

中国改革报讯 记者何玲报道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我国将从全面实施个人所得税申报信用承诺制、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建立自然人失信行为认定机制三方面着力,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管理机制。

一是全面实施个人所得税申报信用承诺制,税务部门设立格式规范、标准统一的信用承诺书,纳税人需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守信承诺。信用承诺的履行情况纳入个人信用记录。

二是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国家税务总局以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为唯一标识,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记录、违反信用承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为重点,研究制定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的制度办法,全面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采集、记录、查询、应用、修复、安全管理和权益维护机制,依法依规采集和评价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形成全国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库,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数据共享机制。

三是建立自然人失信行为认定机制,对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偷税、骗税、骗抵、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恶意举报、虚假申诉等失信行为的当事人,税务部门将其列入重点关注对象。

《通知》要求,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在守信激励方面,探索将个人所得税守信情况纳入自然人诚信积分体系管理机制。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持续优良的纳税人,相关部门应提供更多服务便利,依法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激励措施;鼓励行政管理部门在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时将其作为参考因素予以考虑。

在失信惩戒方面,对经税务部门依法认定,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专项附加扣除和享受优惠等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相关信息并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动态更新机制,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通知》指出,要强化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各地区、各部门要按最小授权原则设定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管理人员权限。加大对信用信息系统、信用服务机构数据库的监管力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确保国家信息安全。

《通知》还明确了失信主体进行信用修复的具体路径和方法,即自然人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通过主动做出信用承诺、参与信用知识学习、税收公益活动或信用体系建设公益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对完成信用修复的自然人,税务部门按照规定修复其纳税信用。

[责任编辑:张海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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