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建设成优化营商环境重要抓手

2019-08-28 13:08:45 来源:本网专稿 

深圳发布优化营商环境“黄金30条”征求意见稿


中国改革报讯 记者何玲报道 为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政府效率和透明度,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开透明、监管公平、竞争有序、和谐稳定的营商环境,深圳市司法局日前发布《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提出优化营商环境的“黄金30条”具体举措,强调通过法治化手段,破解当前营商环境痛点难点问题。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19年8月16日~9月15日。 

良好的营商环境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决定城市竞争力、区域竞争力乃至国家竞争力的重要因素。《若干规定》是深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的重要部署。 

记者梳理发现,在《若干规定》提出的30条具体举措中,涉及信用建设的高达20多条,明确提出信用举措和要求的有6条。显然,“信用”已成为深圳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比如,《若干规定》提出,市、区政府应当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并为市场主体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全面记录市场主体信用行为,建立失信记录档案。建立信用修复制度,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通过信用整改或者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修复信用。在信用规范方面,《若干规定》要求,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对市场主体进行信用约束的内容。 

针对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政府部门各类监管执法过多过滥问题,《若干规定》起草说明显示,该文件从四方面进行制度创新:一是实行综合监管清单制度,监管部门要编制市场监管清单,明确监管主体、行业分类、监管范围和内容等,将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以及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等纳入监管清单,定期向社会公布。二是执法检查要编制年度检查计划,未纳入年度计划的检查,市场主体有权拒绝。未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开展拉网式的执法大检查。三是实行处罚教育前置制度,行政处罚遵循审慎宽容原则,作出行政处罚前必须先行给予提示教育,不得以罚代管、重罚轻教。对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应当先责令改正,进行教育、告诫和引导,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四是信用修复制度创新,《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通过信用承诺、信用整改、信用核查、信用报告或者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修复信用。完成信用修复的市场主体,不得再公示其失信记录和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民商经济法教研室主任王伟告诉记者,根据党和国家关于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体制的新政策、新精神,《若干规定》对信用建设的重点领域、重点环节进行了规定,体现了经济特区敢为人先、不断进行改革创新的魄力和勇气。更为可喜的是,《若干规定》体现了浓浓的法治思维,彰显了约束公权力、保护私权利等法治理念,体现了法治对信用建设的引领和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若干规定》还明确提出深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责任,其中列出了12条违反规定的行为,包括不按规定办理企业开办申请;要求市场主体重复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禁止、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等。

[责任编辑:张海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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