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物流行业拟建失信“黑名单”

2019-08-05 14:45:53 来源:本网专稿 

明确十个领域“黑名单”标准

中国改革报讯 记者何玲报道 日前,国家发改委就《运输物流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指出,将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制度。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9年8月1日~8月14日。

《意见》提出,政府主管部门及行业监管部门依据在事前、事中监管环节获取并认定的失信记录,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制度。以相关司法裁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结果为依据,按程序将涉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运输物流行业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以下简称“失信主体”)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

根据《意见》,运输物流行业市场主体是指从事运输、仓储、装卸、配送、代理、包装、流通加工、快递、信息服务等物流相关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有关人员是指负有直接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及从业人员。

《意见》明确了运输物流行业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在十个领域被列入“黑名单”的情形,具体包括在道路交通安全领域、道路货物运输领域、公路货运站场经营领域、水路运输领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领域、国际货运代理领域、海关监管领域、铁路运输领域、民航运输领域、快递领域。

其中,在道路交通安全领域,《意见》明确指出,醉酒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或者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将被列入“黑名单”,个人信息与事由将被公示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由“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众发布。

在快递领域,若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失信主体都将被列入“黑名单”。

《意见》指出,认定为运输物流行业“黑名单”的失信主体相关信息应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据《关于对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实施联合惩戒。同时,鼓励有关行业协会商会、物流服务平台企业、信用服务机构查询使用“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失信主体实施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此外,对存在失信行为但严重程度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的失信主体,相关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将其列入诚信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实施严格监管措施。

[责任编辑:王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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