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名单管理办法发布

2019-08-02 13:24:52 来源:本网专稿 

对惩戒名单的认定、发布和推送、响应和退出作出规定

中国改革报讯 记者何玲报道 为完善商务信用联合惩戒机制,规范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商务部日前印发《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惩戒名单的认定、发布和推送、响应和退出作出规定,其中明确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重点关注名单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

商务主管部门将从《办法》发布之日起依照《办法》将相关主体列入或移出惩戒名单,并将名单信息向社会发布或推送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

《办法》指出,商务部各业务司局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惩戒名单认定单位,负责依法依规、审慎认定惩戒名单,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惩戒名单分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两类。

根据《办法》,有关部门认定惩戒名单可依据如下信息:一是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方面反映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二是司法裁判;三是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作为认定依据的信息。

《办法》规定,认定单位认定惩戒名单时,应履行告知程序,明确列入的标准、依据、惩戒措施和相关主体享有的申辩权利等事项。在告知程序中,相关主体可向认定单位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此时,认定单位应进行核查,并做出维持、修改或撤销的决定。

在惩戒名单的响应和退出方面,《办法》要求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对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主体在直销资质、商品配额等方面予以限制,对重点关注名单主体加强监管。惩戒名单主体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满半年,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可向认定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通过信用承诺或参加信用培训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距离前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1年或3年内信用修复累计达2次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复。

《办法》要求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相关领域业务管理系统和具体工作流程中嵌入信用监管功能,主动查询使用惩戒名单等信用信息。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联合惩戒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责任编辑:张海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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