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实推进“十举措”落地 实现信用监管高质量发展

2019-07-30 13:13:53 来源:本网专稿 

7月25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工作部署视频会在京举行

□中国改革报记者何玲 刘梦雨

7月25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工作部署视频会在京举行。本次视频会连接了国家、省、市、县四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旨在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研究落实信用监管《意见》的具体措施。视频会上,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朱鹤新出席会议并讲话,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司司长陈洪宛主持会议。浙江、广东相关负责人分别介绍了各自开展信用监管工作的经验。

依法监管是信用监管的突出特征

“加强信用监管是提升现代化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重要手段,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一环,是‘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保障。加强信用监管,是今后一个时期各地方各部门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连维良指出。

记者注意到,《意见》明确了信用监管的主要目标、落实措施和运行机制,提出了22条具体政策。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重点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七个方面。即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是贯穿事前、事中、事后全生命周期的监管机制,是分级分类的监管机制,是大幅提升失信成本的监管机制,是信息充分共享和依法依规充分公开的监管机制,是充分体现以“互联网+”为特征的大数据监管机制,是更加注重市场主体权益保护的监管机制,是法治化、标准化、规范化的监管机制。

《意见》“对症下药”“靶向治理”,特别要求以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养老托幼、城市运行安全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领域为重点,对造成重大损失的失信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市场。同时,《意见》指出“监管不能任性”是信用监管的基本原则,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是《意见》的重要内容。依法监管、规范监管是信用监管的突出特征。只有依法依规实施信用监管,才能确保行政行为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

促“十举措”落地步步“精”心

连维良强调,《意见》的出台,使各级具体从事信用工作的同志们深受鼓舞。下一步,让《意见》真正落地,要抓紧做好以下十个“落地”。

一是让信用承诺落地。全面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要做到“全覆盖、样板化、入记录、广公示、问效果”。“全覆盖”,即推动主动型、审批替代型、信用修复型承诺和行业自律型信用承诺全覆盖。“样板化”,即广泛推广使用内容充实、可用性强、规范性好、方便易用的信用承诺书样式。“入记录”,即要将信用承诺书及履约状况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广公示”,即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推动信用承诺书、承诺主体情况、承诺流程等应公示、尽公示。“问效果”,即要全面建立信用承诺问效机制,定期对市场主体的信用承诺进行复核,确保市场主体承诺的事情“说到做到”“有诺必践”。

二是让诚信教育落地。要充分利用各级各类政务服务窗口,广泛开展市场主体诚信教育,重点做到“三个突出”,即“突出个人诚信教育,突出法定代表人诚信教育,突出重点岗位从业者诚信教育”。

三是让自愿注册落地。落实自愿注册机制应做到“四定”,即“定标准、定渠道、定对象、定目标”。定标准,即制定信用信息自愿注册标准。定渠道,即按照《意见》要求,鼓励市场主体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其他渠道自愿注册信用信息。定主体,即所有市场主体都应主动注册填报信用信息。定目标,即年底前,各省级平台归集的自愿注册信息要占到市场主体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总量的30%以上。

四是让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落地。信用评价是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举措。公共信用评价、行业信用评价、市场化第三方信用评价、行业协会商会信用评价互相补充,是支撑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基础。要广泛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开展差别化的监管,并根据信用评价结果进行约谈、开展培训。同时,收集好各方对于公共信用评价的建议意见。

五是让信用报告应用落地。积极拓展信用报告应用,要切实做到“定标准、拓范围,推互认”。一要“定标准”,探索研究制定分领域、分行业、分用途的信用报告标准,逐步形成格式规范,标准统一、用途明确、使用便捷的信用报告标准体系。二要“拓范围”,各地方要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事项中要率先应用信用报告。三要“推互认”,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的省份,应积极推动信用报告结果实现异地互认,为全国范围内推行异地互认总结实践经验与有效做法。

六是让市场禁入措施落地。各地方要用好行业禁入机制,及时发现、记录行业内市场主体失信行为,将严重失信者拦在行业领域外,关键是要做到“三个一批”,即公开公示一批典型案例;跨地区共享一批市场禁入信息;入法入规一批禁入制度。

七是让信用修复落地。各地方在贯彻落实信用修复制度时要做到“明标准、严程序、查问题”。一要明标准,各地方一方面要严格执行已出台的标准,另一方面要积极探索完善相关领域修复机制,为全国层面制定标准提供实践经验和意见建议。二要严程序,各地方要严格按流程、按规定开展修复,确保修复工作公开、透明。三要查问题,各地方要将修复工作与加强廉政风险防范工作相结合,严厉惩处在修复过程中徇私枉法、谋取私利的行为。

八是让联合惩戒落地。联合惩戒是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运行机制,也是最管用、最有效、最为成熟的信用手段。深入开展联合惩戒要做到“一增一降”,即增加报送联合惩戒案例,降低“黑名单”企业数量占全部市场主体的占比。

九是让信用自净建设落地,即治理“不良信用服务机构”措施落地。对违法违规的信用服务机构和不具备相应资质、以信用名义开展信用服务的机构严厉查处、坚决清理,营造良好的信用服务市场经营环境。对于“知法犯法”,性质恶劣的严重失信信用服务机构,以及冒用信用服务等名义,出具虚假信用报告,或以承诺修复企业信用、提高企业信用等级等名义违规收费等公开行骗行为的,一律坚决逐出市场。

十是让法治建设措施落地。信用立法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效运转的重要基础,是各项信用机制有效落地的关键保障。《意见》明确要求要加快建章立制,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法律,建立健全信用监管规则和标准。各地方要因地制宜加快出台信用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实现高质量发展越“信”越有“礼”

目前,党中央、国务院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越来越重视,全社会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越来越关注,信用建设工作如何高质量发展?会议提出四点要求。

一是信用手段越管用,越要防止泛用。鼓励地方开展探索,将信用手段更广泛地运用于社会治理,但同时要做到“三个防止”“四个注重”:即防止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入信用记录的泛化、扩大化;防止失信“黑名单”认定和实施失信惩戒措施的泛化、扩大化;防止“个人信用分”等其他信用建设举措应用的泛化、扩大化。更加注重宣传解读工作,更加注重工作引导,更加注重依法依规,更加注重发扬民主。

二是信用惠民便企措施越丰富,越要尊重市场规律。一方面要发挥市场机构作用,创新信用惠民便企应用场景。大力实施“信易贷”“信易租”“信易行”“信易游”等“信易+”项目,让市民切身感受到了实实在在的便利。另一方面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创新运用“个人信用分”实施激励。在医疗卫生、图书借阅、文化体育等领域开展“信易医”“信易阅”“信用免押”等服务。会议要求,“个人信用分”可以与守信激励相结合,但不能用于惩戒,不能以“低信用分”为由,限制自然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和基本的法定权利。

三是社会公众对信用接受程度越高,越要依法依规。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深入推进,各部门各地方在推进便民惠企、联合惩戒方面做了大量行之有效的工作,并且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社会公众对信用接受度和认同度不断提高。要在巩固前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取得的成果和社会反响的基础上,依法依规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四是信用信息越是充分共享,越要重视主体权益保护。要加大对信用信息安全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力度,这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须坚决守住的底线、红线。重要的是要做到“五个严”:一是严格依法,始终坚持信息公开公示以依法依规为前提;二是严格明责,各地各部门要依照管理权限和职能分工履行各类信息安全监管职责;三是严格监管,加大对征信机构、评级机构、大数据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危害信息数据安全,侵犯个人权益和隐私的监管力度;四是严格保护,加强对各类平台、系统、网站等信用信息化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五是严谨修复,信用修复应严格按规定流程和标准开展。

[责任编辑:张海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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