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修复有前提有程序有限度

2019-07-23 10:10:27 来源:本网专稿 

下一步将加快推动完善信用修复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相关部门已开展对“洗白记录”等违法行为的专项治理行动

中国改革报讯 记者何玲报道 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深入,联合惩戒机制不断完善,被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如何进行信用修复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对此,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日前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信用修复不是简单的‘洗白记录’,也不是简单的‘退出惩戒’,而是有前提、有程序、有限度的失信整改过程。”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

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是《意见》的重要创新举措。健全信用修复机制既是对国际经验的有益借鉴,更是结合中国国情的制度创新。信用修复指的是失信主体在彻底纠正失信行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在接受诚信教育主动做出守信承诺并按规定履行相关社会责任的前提下,依法依规退出“黑名单”并相应解除失信联合惩戒,依法依规缩短或结束失信信息公示,依法依规规范保存信用记录的相关措施和过程。

一是有前提。信用修复是在失信主体彻底纠正失信行为并履行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在接受诚信教育主动做出守信承诺按规定履行社会责任的前提下才能进行。

二是有程序。失信主体要依法依规向相关职能部门,也就是做出行政决定、做出失信惩戒决定的职能部门提起修复申请,通过做出守信承诺、完成失信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等一系列信用修复方式来开展信用修复,相关部门严格按程序予以确认。

三是有限度。信用修复主要是针对无主观故意的轻微或一般失信行为,涉及特别严重的违法失信行为不能退出“黑名单”,不能解除失信联合惩戒,不能结束失信信息公示,失信记录会长期依法依规予以保留。对于轻微或一般失信行为,在彻底纠正失信行为并满足信用修复前提的条件下,才可以按程序申请退出“黑名单”,并解除失信联合惩戒。申请缩短或结束失信信息公示,依法依规保留信用记录,比如,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目前的规定一般是不超过5年。

连维良表示,下一步将加快推动完善信用修复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政府相关部门已开展对“洗白记录”等此类违法行为的专项治理行动,坚决打击各种以信用修复的名义实施的恶意违法失信行为。

[责任编辑:王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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