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

2019-03-11 02:20:00 来源:本网专稿 

法律规定得原则一些,可以兼顾法律的稳定性和灵活性

记者:有外商认为,外商投资法草案中多是原则性规定。为什么草案没有作出细致的规定?

李飞:确实有些外商提出,法条比较原则,希望更具体。要看到,制定“外资三法”时,我国实行的是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双轨制”,“外资三法”系为外商投资“量身定做”,事无巨细,便于按图索骥。当前,外商投资法草案确立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总体原则是给企业更大自主性——只要不违反现行法律,对外商投资采取的方式和我国国内企业一样。

外商投资法没有在具体操作层面对外商投资活动作过细规定,主要有两方面考虑。一方面,有的内容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已有规定,如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已有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平等适用,不需要在外商投资法中作出重复规定;外资进入后,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行业许可、经营者集中审查以及其他事宜等,也不需要再专门作出规定。

另一方面,一些新型外资管理制度,有的在实践中已经初步建立并逐步完善,如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有的还在探索,如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法律规定得原则一些,由行政法规、规章进行细化,可以兼顾法律的稳定性和灵活性,为下一步深化改革预留空间。在法律通过后,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将抓紧制定和修改相关配套法规规章,明确具体操作规范,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

对外开放大的趋势是与国际接轨,形成内外资公平竞争的环境

记者:外商投资法落地后,外资是不是就没有“超国民待遇”了?如果简要概括草案的特点,您会用哪句话?

李飞:趋势是内外资平等。可以说,我国对外开放大的趋势是与国际接轨,形成内外资公平竞争的环境。一些外商也提出说,他们不是希望在某方面有特殊优惠,而是需要平等的法治环境,平等地进入市场、平等竞争。我认为,外商投资法立法的最大特点,就是要打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和法治环境。

为了积极促进外商投资,草案在总则第三条中明确规定:国家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在法律层面确认对外开放为基本国策,鲜明展现了我国坚定不移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原则和立场,为“中国开放的大门不会关闭,只会越开越大”的庄严承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草案第三条还对外商投资促进作了原则规定,即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我国最新版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是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发布的2018年版,共有48条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内的管理措施是动态调整的,总的趋势是清单越来越短,与扩大开放的趋势是一致的。

按照“外资三法”设立的企业,5年内可以继续保留原组织形式

记者:为何要设立5年的过渡期?

李飞:“外资三法”制定于改革开放早期,当时我国的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尚未建立。因此在“外资三法”中,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都作了规定。随着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市场主体法律的制定,在企业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上,出现了内外资企业不一致的情况。如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架构,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作为合作企业的权力机构,不设股东会。同时,在企业决策程序等方面,也存在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不一致的情况。

草案针对这一情况,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外商投资法颁布实施后,“外资三法”同步废止,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应当符合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规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现存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组织形式上也应当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调整。为了避免对现存外商投资企业造成太大冲击,草案第四十一条专门规定了过渡期,明确此前按照“外资三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法律施行5年内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

[责任编辑:张海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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