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打造现代化信用体系

2018-12-27 13:48:56 来源:本网专稿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第三巡回法庭庭长 江必新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推进诚信建设,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信用建设已经成为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决定了企业自身能否持续健康发展,市场经济能否平稳有序运行,政府的宏观调控目标能否顺利实现,以及信用社会能否最终建成。信用建设对企业、国家和社会至关重要,尤其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不可估量的影响。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核心要义可以概括为三点:

公平竞争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必要前提。没有竞争就没有市场,更谈不上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需要继续深化以商事制度为突破口的“放管服”改革,打破地域分割和行业垄断,清除市场壁垒,加快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企业经营的干预。对外要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积极稳妥走出去,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没有诚信就没有交易安全。交易安全如果不存在,最终也不会有交易。从企业整体发展情况来看,凡是能够做大做强的,都有一个共同特点:信用好。这些企业不仅在国内享有很高的声誉,而且在国际上也享有很好的信誉。有人做过一项调查研究,我国企业能够生存十年以上的数量比较有限,能够生存二十年以上的数量更少。很多企业的生产经营就像走马灯,“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据统计,世界上已经存在两百年之久的企业大概只有四千余家,而中国企业所占比例很小。这个现象从一个侧面说明,诚实信用对于企业生存发展何等重要。对一个国家,尤其是一个大国来说,必须以诚信作为发展进步的底气。如果国家都可以不讲信用,那么在国际社会上必将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因此,小到企业、中到社会、大到国家,如果没有诚信作支撑都是难以立足的,更谈不上发展壮大。

在保障诚信方面,法治起着关键作用。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加快建设和完善企业及个人征信系统,建立有效的信用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强化全社会信用意识和诚信行为,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都离不开法治的支持与保障。要严格依照《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完善市场诚信监管体制,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打击惩处力度。

建设现代化的信用体系,增强国家实力、提高社会和企业信用,道路和方法有很多种。笔者认为,最重要的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在立法上,要真正将诚实信用作为法律的帝王条款。诚实信用不仅是民事法律的帝王条款,在制定民法典过程中要赋予其帝王条款的地位,而且在行政法、刑法等公法领域,也要赋予其重要的法律地位。例如,信赖保护是现代行政法一项十分重要的原则,对相对人的信赖保护是现代行政法的立论根基。再如,刑事立法对欺诈行为的制裁应当非常严厉。欺诈是严重破坏市场经济原则的行为,刑事法律应当将诈骗等行为作为重点惩治对象,予以严厉打击,以维护市场交易的基本规范。立法要将保障信用体系建设作为重点内容予以规范,为诚信建设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我国立法机关高度重视信用专门立法。近期,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社会信用立法列入第三类立法规划。如何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信用立法模式、制定科学合理的信用法律规范,需要进一步研究思考。

第二,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要依法剥夺不诚信主体获取的非法利益,不能让不诚信的人从失信行为中得到任何好处,必须让失信者付出高昂的代价和成本。目前,我国诚信执法和司法制度体系还存在一些问题,很多制度设计让不诚信的人仍然可以通过钻制度的空子、借机制的漏洞取利,而很多诚信的老实人却因为严守规则、遵照约定吃了亏。这种现象必须通过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得到改变。

第三,建立严密的征信系统,加大信用信息的采集、使用与共享。征信系统建设应当起到只要市场主体存在失信行为,就须付出更多生活、生产成本的作用。目前,征信系统的上述作用尚未完全发挥出来。但是,国家相关部门已经做了大量工作,近年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一系列进展,对支持放管服改革,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乃至提升全社会文明程度都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当前信用建设过程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用信息的共享和归集、信用信息的公示、信用红黑名单认定和管理、联合奖惩机制建设等多个方面工作都实现了重大突破。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限制消费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了严厉的信用制裁措施。在取得成效的同时,还应看到,征信系统的健全与完善仍有很多突出问题有待解决,需要继续加大投入、创新制度,强化失信措施的惩处力度,切实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格局。

第四,营造良好的诚信文化。中国的诚信文化源远流长、内涵丰富。在中国历史上,不论儒家、道家还是法家、墨家,都提倡讲诚信。在文化建设上,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社会成员诚信守法。对遵守诚信的正面典型要加大宣传表彰力度,让全社会感到诚实信用蔚然成风,形成“人人守信、处处尊法”的良好氛围,让不诚信者在社会舆论中无处立足。对于不守诚信的丑恶现象,要记入信用档案,通过惩戒机制使其处处受限,提高其生活及生产经营成本。要让社会公众看到失信者为此付出的代价和遭受的惩罚,发挥反面典型的警示提醒作用,从另一侧面引导社会公众诚实守信。

第五,加强信用监管,形成有效的信用激励和约束机制。在严守诚信问题上,完全依靠市场主体自觉遵循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加强信用监管,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查处力度,让不诚信的人充分暴露在全社会的监督之下。当前社会之所以有很多人不讲诚信,是因为失信行为在很多情况下能够被隐藏起来不被发现。如果不诚信的行为能够被充分揭露,或者被揭露的概率能够达到80%以上,那么大多数人都会愿意做诚实守信的老实人。如果大多数的失信行为都能逃脱制裁,遭受制裁的失信行为比例低下的话,那么大多数人都会选择“背信弃义”。所以,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管,对不诚信的行为及时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让失信者遭受的惩罚尽快公之于众,使社会公众感受到信用惩戒的力量无时不在、无处不在。对于诚实守信的市场主体,可以在投资融资、产业政策、税收补贴等方面给予有力支持,增强诚实守信者的信用获得感,从而形成有效的信用激励与约束机制。

[责任编辑:王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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